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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检察官提醒交通肇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柒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2 15:28:15

源:赣州检察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兰州高速收费站撞车事故……近年来发生的这些重大交通事故历历在目,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都是一次次血泪教训,是一个个家庭的悲痛。交通安全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平安幸福。2019年12月2日是第八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检察官有话说:交通法规记心中,安全驾驶万事通;交通法规要遵守,安全警钟需常鸣!


一起来看看

发生在我们身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违规用车还超载14人,信丰一幼儿园负责人被公诉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22日下午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铁石口镇某路段拦截疑似作为校车使用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现该核载7人的小客车搭载了幼儿19名,加1名幼儿园老师及驾驶员共计21人,超载3倍。经查,驾驶员谢某向朋友借该车用于其经办的幼儿园接送学生,且谢某于一个月前刚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谢某提起公诉,谢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校车安全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危,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校车超载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易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导致群死群伤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普通小型客车、面包车等无法达到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新手”按规定也不可担任校车驾驶员。一时大意,就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影响数个家庭的幸福。从事校车业务务必严格按照核载人数,符合校车安全标准,遵守安全驾驶规定。


案例二 醉驾追刑责,高速公路上醉驾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在赣州市南康区一饭店和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三两38度的白酒,21时许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南康南上高速往赣州方向行驶,在经过厦蓉高速赣州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提起公诉,黄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

【检察官以案释法】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高速公路是一个封闭空间,高速公路上行车速度快,对于驾驶员的反应能力、应变能力要求高,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导致连环性的交通事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更大的隐患,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喝酒后切勿开车,在高速公路上更要安全驾驶谨慎驾驶,不要让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险的境地。


案例三 劝人酒驾,同样面临刑责


案情简介: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和被告人林某与几名好友在KTV唱歌,黄某喝了4瓶左右啤酒,林某喝了2瓶左右啤酒。17时许,黄某、林某与几名好友准备离开KTV前往饭店吃饭。林某感觉自己喝醉了,骑不了摩托车,遂劝说一起喝酒的黄某骑自己的摩托车搭载自己前往饭店。黄某遂驾驶摩托车搭载林某行驶至章贡区全球通大桥某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且经查,黄某驾驶证为注销状态,系无驾驶资格。

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某、林某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林某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2000元。

【检察官以案释法】

与以往常见的危险驾驶案不同,这起案件不仅认定了醉驾人构成犯罪,还追究了教唆醉驾的同车人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虽然同车人没有亲自驾车,但其明知他人饮酒,还怂恿他人开车,对此后醉驾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的共犯。检察官提醒您,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同时,在他人意欲酒后驾车时,善意的提个醒,帮忙叫个代驾,也希望那些心存侥幸,劝说他人醉驾的人,千万别做既害了朋友,又坑了自己的傻事。


案例四 行车路上莫“强撑”,男子因疲劳驾驶酿悲剧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妻子从江西省铅山县家中出发,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务工。当日10时35分许,二人行至济广高速某路段,徐某因过度疲劳驾驶,致车辆侧翻于高速公路路肩外,造成其妻子当场死亡,车辆及高速公路均受不同程度的破坏。经认定,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

【检察官以案释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达到相关立案标准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长途驾驶要求驾驶员注意力高度集中,一旦长时间行驶在公路上,极易出现注意力下降,判断力变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因此,在长时间驾车出行前应当保持充足的睡眠,尽量避开在午间和深夜等容易瞌睡的时间段行车;正常状态下,尽量不要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感到疲劳要找地方休息,休息时间不低于20分钟。


2019年即将结束,临近年终,春节也越来越近了。回乡返程、走亲访友、亲友聚会等情况增多,交通安全显得尤为重要。检察官再次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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