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韦 陈曙 胡刚
本文研究了一起营运性大型牵引卡车撞坏铁路部门设置的限高架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该案件中被告方包括三家运输公司、驾车司机及三家保险公司,共7个主体,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选择此案件开展研究,目的在于以案为鉴,达到规范保险经营、减少理赔纠纷及诉累、提升社会治理功能、维持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目的。
基本案情
结合两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为研究对象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基本经过为:某日被告1(即肇事车驾驶员)驾驶一辆大型牵引车撞坏原告(某铁路局工务段)安装的限高架等设施。该大型牵引车所有人为被告2(运输公司)和被告3(运输车队),管理人为被告4(管理公司)。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即主车部分)在被告5(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6(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半挂车(即车身部分)在被告7(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交警部门认定该牵引车驾驶员被告1负事故全责。原告要求7名被告承担给自己造成的34190元损失(其中限高架物损31800元、评估费2000、保全申请费390元)。各被告申辩意见及证据如下:一是被告1辩称自己受雇于原告2,作为雇员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未提交证据);二是被告2辩称事故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未提交证据);三是被告3辩称已将挂车出售给被告2,无法控制车辆运行,不承担责任(未提交证据);四是被告4辩称被告2、被告3的运营地在自己公司的管辖范围,仅以自己公司名义投保,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提交了该牵引车在被告5、被告6、被告7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资料);五是承保牵引车主车交强险的被告5甲保险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六是承保牵引车挂车商业险的被告7丙保险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七是承保该牵引车主车商业险的被告6乙保险公司辩称:其一,承保车辆的被保险人为上述被告4,投保人是上述被告之外的另一家运输公司;其二,出险车辆实际装载高度为4.21米,违反了国家《道路交通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监管规定。被告1司机,在装载完毕、行驶前已经检查过装载高度,在明知已经超限的前提下,继续驾驶车辆行为构成故意。因此,本次事故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以及鉴定费、诉讼费。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是被告5甲保险公司(承保主车交强险)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上限2000元;二是被告6乙保险公司(承保主车商业险)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限高架费用27090.91元、评估费1818.18元;三是被告7丙保险公司(承保挂车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限高架费用2909.09元、评估费181.82元;四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是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告2、被告3各承担一半。
一审判决后,被告6(承保主车商业险)乙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出庭参加诉讼,其他被上诉人(即一审其他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缺席判决。二审法院重点审理了三个问题:一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问题。虽然上诉人被告6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原因认定存在错误,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车辆超高所致”,但其未举证,故法院采信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二是限高架估价偏高问题。多名被告认为限高架估价偏高,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举证,故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各方当事人责任分配问题。驾驶员行为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限高架损失评估机构评估行为有效。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研究视角
本着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炼规律、改善经营的目的,本文选择保险营销、保险诉讼和风险预防三个视角开展研究。
保险营销。上述案例标的物是一辆重型牵引半挂车,该车车头部分的交强险、商业险,挂车部分的商业险是由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承保。从诉讼角度看,围绕同一辆重型牵引车引发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涉及三家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反映出保险营销行为有待规范,建议出台行业自律规则,避免过度竞争,引导对于此类情形牵引车、挂车只能由一家保险公司来承保,达到简化法律关系、便于出险理赔的目的,也减少行业诉累。
保险诉讼。上述案件中,对一审原告提出的诉求,只有承保牵引车主车商业险的乙保险公司(一审被告6)提出拒赔主张,提供证据,并在一审后提起上诉。但综合其在一、二审庭审中的表现,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既要积极主动,更要讲究方式、方法。乙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质疑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程序违法、限高架维修价格偏高、漏列主体等问题,但未提出相应事实、理由或证据,也未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应诉水平有待提高。而在一审过程中,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中经法院合法传唤缺席庭审,更是彻底放弃了自身的诉讼权利。
风险预防。上述案件标的物是一辆重型牵引半挂车,涉及的险种是机动车辆保险,事由为牵引车撞上限高架的单方肇事事故,损失3万余元。虽然事故损失不大,但是暴露出肇事车辆驾驶员营运过程风险意识淡薄,亟待加强。因为货物装载高度高达4.21米,明显超过国家限高架的规定,只要驾驶员稍尽谨慎注意义务完全有可能避免此次事故。同时,也折射出保险公司风险预防意识淡薄,事前预防,督促被保险车辆安装电子设备可以帮助驾驶员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减速、绕行等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意见建议
吃一堑,长一智。保险是一种管理风险的有效工具,保险公司通过科学、精准地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可以最大程度实现保险行业、被保险人和社会各方主体共赢。以上述案件为鉴,围绕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能力、减少承保标的物事故发生为目标,笔者从改良保险营销、优化保险诉讼、加强风险预防三个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着眼保险营销,优化行业规则。保险是应对风险手段体系中的财务手段,不是与人类社会诞生同步产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保险标的物更加多样化、风险类型更加复杂化,需要进一步倒逼优化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结合上述案例,本着统一保险行业经营规则、减少保险理赔手续的目的,建议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自律规则:一是明确对于牵引式挂车承保时应由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二是明确须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姓名或者单位进行承保。通过优化行业规则,提升经营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减少保险纠纷。
二是着眼法律培训,优化诉讼技能。诉讼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最后手段,但绝不是最优手段。伴随着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处理包括保险纠纷在内的诉讼将更加简捷。以上述案件存在的质疑事故责任认定、责任分配、损失金额但不举证为鉴,建议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加强对保险公司开展应对诉讼能力培训。比如质疑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内的各种责任认定书,应该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质疑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鉴定书,应该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或者申请重新鉴定。通过提高应讼技能、技巧,准确认定责任和损失,合理决定是否理赔和赔偿数额,促进行业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是依靠技术进步,预防风险发生。伴随着保险承保标的物多元化、风险成分复杂化,对于保险公司减灾防损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上述案件为鉴,保险公司在精算假设时可以将投保车辆是否安装能帮助驾驶员实时知悉投保车辆装载长宽高的电子设备为因素进行保险产品设计;在销售过程中,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车辆是否安装电子设备为承保前验车的条件;承保之后,保险公司可以与投保机构运输公司加强联系,掌握其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实时掌握投保车辆装载、行驶速度等具体情况,提前向驾驶员报告险情。从风险管控的逻辑看,采取上述风险措施的责任本来在运输机构,但承保的保险公司从风险管控角度出发,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数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恶性和程度,减少交通事故滋生的其余各种损失。
减灾防损是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根本目的,叠加提升保险行业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减少风险事故,避免无谓损失,更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保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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