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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交通肇事罪超载认定,望城429事故被追责的公职人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二丫丫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2 14:46:30

11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达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获悉,2020年5月17日在达州市达川区城区,一辆半挂牵引罐车与多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14受伤的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出炉,涉事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肇事驾驶人被追责。

调查报告介绍:2020年5月17日20时30分,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何某某驾驶川S69×××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1×××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行驶至达州市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与达川大道十字路口时,因车辆失控,与正常行驶的3辆小型汽车、2辆二轮电动车、1辆三轮电动车、1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冲入人行道挂倒2行人并撞上路边2门市后驶停,造成1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

经查明,事故直接原因:一是何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行驶至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刹车系统失灵,导致该事故发生。二是何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严重超载,车辆核载31吨,实载51.84吨,超载率67.22%。三是驾驶员何某某违反禁令标志,驾驶肇事车辆违反“7:00-22:00禁止核载0.5吨(含)”以上货车驶入达川城区的指令。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对驾驶员何某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川S69×××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1×××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的所属单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二是蒋某某作为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三是驾驶员何某某对车辆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已由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鑫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应负此次事故的领导责任,已由达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川S69×××重型半挂牵引车/川S1×××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人何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车辆严重超载,违反禁令标志,驶入达川城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由达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曾猛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交警供图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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