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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资讯:如何对付交通肇事者,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坠江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欣欣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8 10:13:49

城市公交车乘客因各种原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从而抢夺行进中的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公交车司机,进而造成公交车失去控制,发生公交车内或公交车外不特定多数人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结果。对乘客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或殴打司机行为应如何评价?

网友询问:

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抢夺方向盘,使得车辆失控,要受到什么惩罚


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水鹏飞律师解答: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乘客拉拽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公交车正常驾驶行为,危害到道路上及车内人员人身安全的,应视情节轻重以定罪。妨害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程度较小的,定妨碍驾驶罪罪;危害程度较大的,应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水鹏飞律师解析: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七)本意见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水鹏飞律师补充:

1.一般认为,司机作为车辆的直接操控人,对车辆撞人危险负有更为直接的责任。

第一,司机只要实施了“中度”以上的危险行为,就可以认为其实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

例如,司机面对乘客殴打之后(尚不构成生命危险),为了反击乘客,置行驶中的车辆不顾。

第二,司机实施了“重度”危险行为,更应该认定为是故意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如,司机与乘客发生争执而置行驶中的车辆不顾。

第三,司机实施了“轻度”危险行为,进而造成事故的,应成立交通肇事罪。


水鹏飞律师简介

执业以来专注从事刑事辩护,代理了一批在全国、省市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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