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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交通肇事免刑的案件,公务员醉驾撞死清洁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花花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1 17:14:16

1月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驾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这引发网友质疑。该县法院刑庭庭长称:“当时给家属赔偿了,但经办法官不在,具体数额尚不明确。”26日,该县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号作出情况说明,称注意到舆情后,已启动该案专案评查工作。(1月27日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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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县纪委监委通报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意在正风肃纪;可不想毛志尧醉驾致人死亡,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能赔钱换免刑,公职保留班照上,对之则起到了消解作用。

众所周知,自醉驾入刑,单是醉驾本身,就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当年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造成四车追尾,并无任何人员重大伤亡,就给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可毛志尧不仅醉驾,还超速把环卫工给撞死了,却能免刑。反差之大,令人瞠目结舌。

醉驾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鉴于醉驾和肇事有紧密联系,并不数罪并罚;而是重罪吸收轻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醉驾则作为一项酌定从重情节纳入量刑考量。交通肇事罪在无逃逸等恶劣情节的情况下,法定刑为拘役到三年有期徒刑。

毛志尧之所以被免于刑罚,据判决书显示,是因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80万元、取得家属谅解、悔罪;可凡此诸项,都只是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但并不是法定或酌定减轻情节,只能决定对毛志尧可在法定刑幅度以内从轻发落,但不足以把判决结果下拉到法定刑以下去。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至第290条是规定有刑事和解制度,可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等部分过失性罪案。但即便毛志尧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鉴于他超速撞死了人,且还有单独即可构罪的醉驾这一酌定从重情节存在,他也不属于第290条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的情况。

再专以自首论,一般这是项法定从轻情节;按甘肃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只有在“犯罪较轻”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可如前所述,他超速撞死了人,且还有醉驾这一从重情节存在,并不属于“犯罪较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责或主责,具有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之一,就要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更遑论他还醉驾撞死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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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更何况,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还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定罪免刑对毛志尧带来的积极效果,也就是可以令他公职保留。如果这在法律尺度范围内,当然并无问题;可该案的判决,明显涉嫌违反量刑规范,滥用刑罚裁量权,导致出现罪刑责不相适应的情况。

这般宽纵,鉴于公职人员本就应对守法起到带头表率作用,也就无以达致以儆效尤的震慑犯罪、预防犯罪效果;同时,这也涉嫌司法不公,只会销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任何一起刑事判决,都应做到罪刑责相适应,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工商局干部醉驾超速撞死了环卫工,竟可以赔钱换免刑,借以保留公职,既违反量刑规范,也悖逆于公众的一般性认知。当地法院及时回应舆情,启动专案评查工作,值得肯定,希望能够尽快矫枉纠偏。同时,当地纪监、检察机构,也不妨履职介入,清查背后是否涉及利益勾兑、徇私枉法的问题,并予相应问责,以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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