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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家庭用车需求的提高,道路交通越发拥挤,不可避免的造成事故率也随之升高。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有哪些需要赔偿?又有何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交通事故赔偿都有哪些方面,一般来讲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者及陪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 、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赡养人员生活费、死亡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
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分类:
(一)医疗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票据及费用清单为准。
(二)误工费:一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以实际误工天数计算赔偿。二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能够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的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天数(天)为准。三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够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的以受理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 ÷365(天)×误工天数(天)为准。
(三)护理费:一类: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以实际误工天数计算赔偿。二类: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天数(天)为准。三类: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理人员的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天数(天)。关于护理天数需要注意 的是,人员伤势较轻的一般以实际住院天数或主治医生诊断为准。伤势较重的以相关机构的鉴定为准。
(四)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准。(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需转院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住院伙食补助: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赔偿;
因医疗条件影响需要前往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以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产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为准。
(五)伤残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实际丧失的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残疾赔偿金也应做适当调整。具体分为:小于60周岁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60-75周岁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大于75周岁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具体的伤残等级以相关机构鉴定为准。
(六)死亡赔偿金:大于60周岁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60-75周岁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大于75周岁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5(年)
(七)丧葬费: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八)抚养费、赡养费:不到18周岁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不到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需要被害人照顾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60-75周岁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大于75周岁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年)5÷扶养人数。
(九)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以所在地法院判决为准。
(十)财产损失:以损坏物品维修费用票价及清单或相关机构鉴定为准。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赔偿应结合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地域政策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1日
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维护我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或造成50人(含)以上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1.4.2 统一领导,协同负责
省政府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和救援善后等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1.4.4 依法处置,规范管理
坚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不断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1.4.5 强化预防,平战结合
做好常态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事故分析研判。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相结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经费储备工作。
2 省级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级应急指挥体系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构成。
2.1 省指挥部
2.1.1 省指挥部组成
(1)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2)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3)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事故涉及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2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启动(结束)应急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
(3)调动省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4)指导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及事故成因分析等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等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事故和救援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6)向公众、社会、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 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负责承办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省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装备、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申请和支持保障,统筹协调应急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用餐等工作。
(5)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牵头,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6)新闻工作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相关新闻发布和宣传、舆情监测与管控等工作。
(7)专家支持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指导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以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方案。
2.4 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外省份联合应对,或需部队、国家驻鲁机构参与救援、调查的,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3.2 预警响应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3 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4.2 信息报告
4.2.1 通讯联络
省应急厅和省公安厅设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2.2 报告程序
(1)各级公安机关接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抄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政府接报后应当向上级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4.2.3 报告内容
(1)初报内容:接警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伤亡情况等。
(2)续报内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处置情况、党政领导到现场情况、初步调查情况等。
4.2.4 报告方式
初报可采取电话口头上报的方式,续报采用网络、传真等方式书面报告。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4 启动响应
4.4.1 预案启动
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省公安厅应当立即核实和确认事故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总指挥可以视情主持召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2 组织体系建立
根据省政府指令,立即按照本预案建立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统一指挥,各司其责,迅速开展工作。
4.4.3 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4.4 医疗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和设备进行支援,根据需要组织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4.5 安全防护
严格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交通管制,加强救援人员个人安全防护,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4.5 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隐患的路段,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管控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并做好舆情监测和管控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舆情事件。
4.7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当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等特殊类型事故时,同时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4.8 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应急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接待安置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救助受伤人员,接待伤亡人员的家属,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5.1.2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1.3 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治疗费和丧葬费。
5.1.4 事故处理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5.1.5 总结备案
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5.2 事故调查
5.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5.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结案。
5.2.3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故发生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省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6.2 技术保障
建立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6.3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6.4 救援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车辆、设备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6.5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设备齐全、物资充足,建立稳定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确保救援救治快速高效。
7 监督管理
7.1 宣教
各级政府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 培训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并建立定期常规性培训制度,广泛了解和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提升救援能力。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不得少于1次。
7.3 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常规性模拟演练一般每年不得少于1次。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省公安厅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省政府备案。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46号)同时废止。
一、保险理赔:
(一)交强险
交强险主要保障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且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的。那么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是多少,2022有什么新规,2022交强险赔付标准最新是什么情况?
2022交强险赔付标准最新
最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自2020年9月19日起,根据银保监会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以前的数额进行了改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提升至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万提升至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不变。相应的,无责任赔偿限额比例也同样上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提升至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提升至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赔偿限额按照相应的项目进行计算,每一项都有固定的赔付额度,超出额度的部分就需要自己承担。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三个部分。
1、死亡伤残赔偿: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包括对方的车辆,车上的货物等实物的损失费用。
(二)商业险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的赔偿规则为: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责任限额区分为有责限额与无责限额,该条例中“无责任”是指损害赔偿责任,并非指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撞到杨某身体,造成被上诉人杨滨受伤的损害后果,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三者险赔偿基础和范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亦对交通意外事故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在“机非”交通意外中,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不以其在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作为判断依据,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理应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二、抢救治疗费用垫付
1.保险公司垫付
一般情况下,交强险有垫付义务,如果驾车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无论你有没有责任,救人要紧,在医院产生的费用可以让保险公司先垫付。
2.政府垫付
山西省公安厅发布消息,根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时间延长至7天。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用超过1.8万元或者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以及车辆肇事后逃逸的,伤者7天(168小时)内的抢救治疗费用可以由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相比我省此前可以垫付5天(120小时)内抢救治疗费用的规定,延长了2天(48小时)。伤者伤情特别严重,抢救时间超过7天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报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可以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另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垫付标准统一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三、涉及刑事责任
(一)刑法条款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备注: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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