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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报道:交通肇事罪主体认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海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1 13:53:46

交通肇事罪是每一个律师刚刚入行都会接触到的普遍的案件,该项罪名主要是指因驾驶员违规违章的行为从而造成了对方重伤或死亡的事件,其中包括对对方财产的一种损害。当交通肇事罪涉及人员死亡时极有可能会转化成故意杀人罪。今天,我们就去研究一下这两者之间是怎样千丝万缕的关系。

[案情]

在太原,李某在酒后的状态下开着无牌照的汽车带着王某和张某从饭店回家,在一个十字路口处,将停在机动车道系鞋带的梁某直接撞飞致死,同时,飞快的车速将梁某的妻子带着车下,李某在明知撞人且有其他受害者挂在车下的情况下依然不减速,汽车将梁某的妻子拖出去将近百米,最终梁某的妻子因身体多处骨折受伤休克致死。

事发后,李某、王某和张某合谋当警察问及事情时,统一都说不知道不清楚。第二日,李某在警察第一次询问时否认一切犯罪事实,第二次询问时,经不起内心的折磨而承认所有犯罪事实。最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以包庇罪和窝藏罪对王某和张某提起了公诉。

[原判]

最终,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李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并在明知有另外的挂在汽车上的情形仍然快速开车,并未提供救助服务,手段残忍且结果严重,故判其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王某和张某并没有实际为李某提供住所的行为也没有帮助其逃脱,两人的行为属于知情不报,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王某无罪。一判决书生效后,李某以不是故意杀人罪为由提出上诉,而市检则以王某和张某构成包庇罪和窝藏罪而提起抗诉。

[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针对李某的法律适用非常正确并无不妥,但是,鉴于被害人不应带在机动车道停下来系鞋带的行为,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判令李某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张某和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对市人民检察院对意见不予考虑。

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王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李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

交通肇事罪主要是指因驾驶员违规违章的行为从而造成了对方重伤或死亡的事件,其中包括对对方财产的一种损害。它与故意杀人罪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1)交通肇事罪对于适格主体有特殊要求,必须是从事运输的人员

(2)交通肇事罪引起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往往是存在主观过失的意愿,而故意杀人罪是主观故意。

(3)前者损害的是交通秩序,后者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二、本罪转化故意杀人的情形

(一)主观期待或放任被害人死亡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主观上期待被害人死亡或者故意放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直接逃逸或者不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构成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处罚。

(二)故意拖挂或转移行为,直接致使死亡的发生

正如本文开始的案例所讲,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车上拖挂了受害者,故意不改变车辆行驶的状态,最终导致被推挂人死亡。或者,行为人在发现撞人后主观上不愿意救助并且将受害者藏匿到旁人找寻不到的地方,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阻止了别人对受害者的救助,以上两种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处罚。

(三)直接倒车轧辗或掩埋,从而致使死亡

在生活中,很多行为人在撞了当事人后,在不清楚受害者生命特征的情况下倒车再次碾压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是将受害者隐藏导致受害者死亡的,行为人主观和客观都存在故意导致受害者死亡的行为和想法,这种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处罚。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总结的三大情形,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要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爱护别人的生命,不要有侥幸或者故意伤害的想法与行为,积极面对自己的错误才是最自己最大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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