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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一下对交通肇事者的处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怎么处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何百叶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1 12:13:48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

可肇事者踪迹全无

受害者该向谁索赔?


“代位求偿”了解一下!

请看今日案例

肇事者逃逸,

保险公司理赔后代位求偿

朱某驾驶汽车途经十字路口时,被闯红灯的舒某碰撞,交警认定舒某承担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舒某驾车逃逸。事故给朱某造成车损1.5万元,这原本应由舒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但舒某逃逸后一直找不到人。

好在朱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综合商业险。根据保险合同,朱某可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朱某赔付了全部车损1.5万元。而朱某则需向该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上述已获得赔付款项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该保险公司将舒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舒某赔偿其1.5万元及利息。







法院:

肇事者需向对方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舒某驾驶机动车与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舒某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朱某依据保险合同,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赔偿其车辆损失后,获得代位追偿权。该保险公司据此要求舒某赔付其已赔偿的车辆损失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舒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1.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了解多一点

01

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当遇到对方负有责任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对方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都对代位求偿作出相关规定。

02

“代位求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负有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未从肇事方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保险人赔偿时候只能赔付不足且合理的部分);

4、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前未以任何形式放弃对肇事方索赔的权利;

5、申请代位求偿后需将向肇事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03

“代位求偿”的范围

仅限于财产损失(车辆损失、施救费),且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转让、放弃或继承,故代位赔偿不适用人伤赔偿。

04

申请“代位求偿”需提供的材料

1.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材料;

2.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

3.被保险人银行卡号;

4.肇事方相关信息证照等;

5.维修发票、维修清单;

6.定损单(如自己的保险公司定损,则无需提供);

7.签署“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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