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车辆被事故处理民警扣留下来的情况,比较常见。现实中,我们很多事故当事人一见车被扣,就乱着急,既不看民警给出具的法律文书上写的原因,也不问民警扣留的原因,就光想着托人找关系到处打听,想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放车。
木林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既是普法,更是给大家提供一些监督民警扣车的依据和思路。同时,木林也要提醒大家,一定要相信民警的扣留是有法规依据和原因的,多跟办案民警沟通,只要知道了车辆的扣留原因,返还的大概时间也就确定了。
关于事故车辆被扣留的原因,无非两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规定,一种是,事故处理民警在对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车;另一种是,车辆驾驶人或者车辆自身存在应当被扣留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因为后续的调查处罚而扣车。
因为收集证据而扣车的,车辆返还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违法而扣车的,车辆返还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各省的实施办法以及各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两种原因,可能会并存,也可能只单一存在。被扣车辆的返还,也会因为扣留原因的不同,走不同的程序。并存时,扣车的期限应当是按最长的哪个原因解决时来考虑;单一存在时,扣车的期限就是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而不用考虑另外一种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同时进行,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办案程序。
本文中,木林将重点从事故处理程序中,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车的情况,具体进行阐述,大家不能同时考虑两种程序。
关于因收集证据而扣车的,详细内容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中,用强制措施凭证扣车。
【个人认为,此时,用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可能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更合理,这样就可以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内容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3条的授权内容结合上了。不过,规章是这样规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规章来执行和理解】。
事故处理程序中,虽然有自行协商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中间还包含一个伤人事故快速处理一般程序),但可能会扣留车辆的,主要是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中。
简易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不扣留车辆,但出现了需要收集证据,如,进行痕迹对比鉴定以及对车辆的相关信息需要进一步核实等情形时,也会扣车,不过,此时的扣车,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而且民警会在这个时间内通知当事人来领取车辆,并在3个工作日内可以取走车辆。
当事人判断民警处理时使用的是否是简易程序的办法,看最终收到的认定书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就是适用3个工作日;如果收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不适用3个工作日。
一般程序中,扣留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形比较多一些,因为情况不同,可能会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车辆本身不需要向外委托给相关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从车辆上提取的相关痕迹、物证、生物检材等,在办案单位内就能完成相关的核查实验、检验鉴定、辨认对比等工作的,自相关工作结束之日起就可以返还被扣车辆,最长时间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再次强调,不包含车辆因各种交通违法被扣的情况)。
事故处理简易程序中,无交通违法要继续扣留的事故车辆,扣留最长时间=10个工作日内。
二是,车辆需要委托给相关鉴定机构进行有关项目检验鉴定的,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委托,委托检验鉴定的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自然日,延长检验期限的必须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且最长可再延长30个自然日;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3个工作日内不提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从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民警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车辆。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来综合计算的话,事故处理一般程序中的车辆,扣留最长时间=3个工作日+30个自然日(可能再延长30个自然日,或者是办案单位决定重新鉴定的30个自然日)+5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如果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证据保全的有关规定来看,车辆扣留最长时间=30个自然日(特殊可再延长30个自然日)+鉴定期间(未明确)。需要注意是,该规定第266条第2款中,明确授权,将事故处理中的有关鉴定期间以及有关程序,按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办理。
三是,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逃逸案件,此时,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发生的是驾驶人弃车逃逸的事故,办案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将事故车辆扣留的。
首先,要看车辆是否有盗抢记录,如果能够证明车辆是被盗抢的,在收集相关证据并完成检验鉴定之后,可以将车辆返还给原车主,因为盗抢期间发生的事故,原车主不用担责。
其次,逃逸驾驶人在未能确定之前,如果登记车主前来要求返还,但又不能提供逃逸驾驶人的,又不能证明车辆被盗抢的,不予返还。
再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机动车的登记人,并不等于机动车的真实所有权人。此时,返还车辆应该是在查获肇事驾驶人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再返还原车主或驾驶人。
第二种情形,发生驾车逃逸的事故后,办案民警在排查中发现涉嫌肇事逃逸车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88条规定,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此时的扣车期限,会按事故处理一般程序来执行。如果无法通知或通知后不放的,将车辆信息录入查缉系统,在其上路时再查获。登记车主不披露逃逸驾驶人信息的,可能会成为民事损害赔偿的被告并担责,因为其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还可以向逃逸的驾驶人追偿;但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否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逃逸事故车辆的返还问题,比较复杂,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和解决,不能完全按一般程序中的扣车来处理。
四是,无论是简易还是一般程序,在证据收集完毕,车辆未返还前,如果对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法院的保全文书,在规定时限内将车辆移交给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保全移交情况。
此时,扣车情况就由行政扣留转为了司法扣留,扣车时限根据起诉情况确定。
五是,无论是简易还是一般程序,民警发现车辆被查封的,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当及时联系查封单位进行移交,能移交的移交,不能移交的按事故扣车时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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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事故车辆,因交通违法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车的,如果有兴趣的朋友,敬请查看后续文章《事故中,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扣下的车辆,最多能扣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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