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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交通肇事第三责任险,被盗期间车辆受损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安安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17: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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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新购置的轿车被杨某盗走。杨某酒后驾驶这辆车肇事,致李某重伤,然后弃车逃走。小张的车找回后,李某要求小张支付其医疗费。小张想到自己的车已经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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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相关人员得知,被盗机动车肇事造成李某人身伤害,不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不是由被保险人小张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因此,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筆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应当由肇事人员杨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该案认为,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小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李某应当向肇事人杨某要求赔偿。


但是肇事人如果找不到,又如何理赔,小李可以不用理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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