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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交通肇事不知情保险,男方欠债女方不知情女方需要承担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韩小雪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16:50:22

有亲戚朋友来借车时,不借吧,显得自己小气,还伤感情,如果碍于面子借了提心吊胆,磕磕碰碰的小剐蹭,罚款、扣分都是小事,可是万一出了事故,恐怕还要承担连带责任,那就小事变大事了。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4日下午,李坎开着丁某乙停在凤台县丁集乡丁集十字街路口的轿车去凤台县县城接朋友,后丁某乙打其电话给李坎时,李坎告诉丁某乙自己借他家车去县城接朋友。当晚,李坎与石某、丁某丙等人在凤台县小市场“大胖”大排档吃饭,吃饭时与石某等人喝了白酒和啤酒,饭后开车回家途中,由南向北行驶至凤蒙路淮浙电厂门前段时,撞到同方向行人牛某乙、李某乙、王某某,致牛某乙、李某乙两人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李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坎血液酒精含量为143.3㎎/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坎,以及车辆所属人盛某某、丁某乙、车辆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盛某某、丁某乙则向法院提出,自己并没有同意借车给李坎,而且通过邻居知道自己家车被李坎开走后,两次打电话让李坎还车,且被借车辆的贷款还有四万元未还,家庭经济困难,要求法院驳回要求经济赔偿的请求。

【律师评析】

丁某乙虽然一开始不知道车被李坎开走,但在发现车被李坎开走后,只是打电话询问车辆是否为李坎开走借车的用途,放任车辆由李坎使用,且丁某乙把车钥匙放在车上没有取下,对车辆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应视为对李坎借车的默许。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

李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所有判决的赔偿金中,李坎需赔偿70%费用,丁某乙、盛某某赔偿30%。


【律师提示】

根据规定,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只有在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什么情况才能算是车主有过错呢?

1、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说的车辆故障指的是被借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轮胎鼓包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问题。

2、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将车辆借给给没有驾照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人,车主需要承担责任。

4、如果车钥匙随随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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