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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吊销驾驶证从哪年算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2年后才被吊销驾照,肇事司机嫌太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海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4 22:21:48

交通肇事吊销驾驶证从哪年算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2年后才被吊销驾照,肇事司机嫌太晚)

因交通肇事,原告张某被法院判处刑罚。时间过去了2年多,他收到上海市某区交警支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张某认为,自己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理应被吊销驾驶证。但按照有关规定,吊销驾照2年后可重新申领,如今处罚决定在事故发生后2年多才作出,导致其还要再等2年才能申领驾照,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17年8月15日对原告张某作出的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对原告申请驾驶证的年限限制程序。该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撤销。

法院最终判决交警行政决定“违法但不撤销”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某区交警支队受理张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随后,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后,张某返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区交警支队则在判决作出2个月后收到上述刑事判决书。区交警支队在庭审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罪吊销驾驶证只写明“及时处理”而未规定具体时限,实际情况是区交警支队获知法院刑事判决内容时,原告早已在原籍社区矫正,无法到区交警支队处接受处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和听证程序因此无法完成,故支队直至2017年8月才对张某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被告应当在收到区法院退还的原告交通肇事罪卷宗所附的刑事判决书后,及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本案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收到法院刑事判决书后,直至两年四个月后才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显已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故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

但这就带来了一个新问题,如果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决定,就将恢复张某被吊销的驾驶证,这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危害社会交通秩序,损害国家法律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综合法律上铁法院最终判决行政决定违法但不撤销,同时不再对张某申请新驾驶证设置为期2年的年限限制,这也意味着张某可以立刻重新申领驾照。

本案承办法官在解析判决时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驾驶证应该被吊销,但交警部门2年多后才作出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也不妥当。行政处罚中,要求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以及听证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已经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交警部门无需再对张某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法院综合考虑了法律的惩戒尺度,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方面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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