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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教唆交通肇事者逃匿,交通肇事责任是由肇事者家庭共同承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南风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16:01:17

本网讯(通讯员 蔡宣)男子张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受重伤,而后驾车逃离现场并与他人共谋让朋友顶包以逃避处罚。近日,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依法对张某及其叔叔张某某、顶包者谢某提起公诉。

2019 年1月15 日晚,张某驾车时见前方一行人横过马路,张某不仅不减速让行,而是从行人前方加速穿过,将行人撞倒后并未下车查看,而是立即驾车逃离了现场。

张某此前因违法行为其驾驶证已被暂扣,此次驾驶行为系无证驾驶。事发后,张某害怕处罚未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来到叔叔张某某家中商量如何处理。叔叔张某某不仅不规劝其自首,反而唆使其去找张某好友谢某来顶包。

张某同意并叫来了谢某,谢某碍于情面答应。随后,三人商量一起去派出所“说明”情况。途中,张某向谢某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经过,并在途经事发路段时向谢某指认具体事发地点。三人来到派出所后,谢某就按照事先“约定”,将驾驶证交给公安机关,称事故系其驾车造成。次日,谢某在得知受害人伤势较重后,仍向公安机关“坚称”自己是“肇事者”,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虚假指认。但这些伎俩终究没能逃过公安机关的审查,针对其疑点重重的供述,公安机关查阅监控录像,发现谢某当时不在案发现场,肇事“真凶”为张某。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至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本案可能存在漏罪、漏犯,针对本案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月12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谢某向蔡甸区检察院一并移送起诉。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鉴于张某某、谢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况,对张某某、谢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对二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近日,经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蔡甸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六个月,决定执行一年九个月;以张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以谢某犯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法律小贴士

《刑法》第133条规定第1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规定第1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0条规定第1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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