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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有没有死刑(宝马车撞人要判死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杨大佬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4 12:30:58

交通肇事逃逸有没有死刑(宝马车撞人要判死刑)

——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0月29日,沸沸扬扬的大连“5·22”轿车撞人逃逸案迎来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东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发生于2021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刘东因无法接受投资失败的现实,驾驶宝马车在过斑马线的时候,突然加速连撞数人,造成四名被害人当场死亡,一名被害人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八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无视法律,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由此可见,被告人刘东的罪行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上,都符合死刑认定条件里“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宣判其死刑属合情合理。

无独有偶。此前,广西凭祥幼儿园就曾发生过一起因生活不如意和相邻琐事报复砍伤幼童事件,导致四人重伤,八人轻伤。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审议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常言道: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越是处于低谷的时候,越能看出一个人的品行。无论何时,无论任何人都不能无视规则,肆意践踏法律底线,丧失了做人的原则。拿他人生命作报复社会的“手段”,法律是不会放过这样丧心病狂之人,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现实是一面镜子,照出了人性的善与恶。对于本案来说,仅仅因为自己正处在投资失败的人生低谷,便将情绪发泄到无辜路人身上,做出如此惨绝人寰的举措,可见,其输的不仅仅是投资方面的“名利场”,随着车祸一起葬送的还有做人的“品行”。

作为宝马车主,其家庭经济条件不会太差;三十岁出头且身体健康,其社会劳动力显然没有丧失,同时,作为理发师,可见其也有一技傍身,然而仅仅因为无法接受投资失败便报复社会,仅仅因为一个人的短暂不幸便让数人因其惨遭横祸,导致数个家庭因此支离破碎,这难道不是“强盗逻辑”吗?这难道不是“人性扭曲”吗?

害人之心不可有,这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本案被告人在无酒驾毒驾,且未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情况下,故意等红灯亮起,行人通过时突然将车速加至百公里时速,冲向人群,导致数人被撞飞,而后疾速驶离,可见开车撞人乃其蓄意为之,同时,据监控视频显示,被其撞飞的有老人,有妇女,也有学生,而其作为一个成年人,既为人父,又为人子,亦是家庭的顶梁柱,丝毫没有恻隐之心且手段残忍至极。常言道:人之初,性本善。而反观其行为,显然毫无人性可言。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人走向犯罪的道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不良的生活习惯、耳濡目染的极端行为,病态扭曲的价值观,以及破碎不堪的道德品行等都可能诱发其犯罪。由此来看,本案被告人做出如此“人神共愤”的行为,投资失败、生活不如意只是导火索,随着车祸一起撞飞的,还有其隐藏真实品性的“面具”。当其决心踩下油门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注定是个“失败者”。

无论如何,悲剧已经发生,本案被告人也必定会付出应有的惩罚。以事故之镜,思事故之鉴。本案的发生也给予全社会一定的警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和工作压力会日趋攀升,我们要学会与压力共存,做到君子事来则心始现,事去而心随安,目中有人,心中有爱,口中有德,行事有善,要懂得人生就是因为不完美才变得完整且真实。

文/陈海明(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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