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雨季和汛期,河流、湖泊、水库、沟渠、池塘等水量增大。暑假将至,随着气温上升,因野外游泳、戏水等引发的溺亡事故将进入高发期。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溺水发生的悲剧,法官在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呼吁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安全意识,筑牢防溺水的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的一天中午,六岁的小明与同村的两个小朋友,七岁的丁丁和六岁的壮壮结伴游玩。3人一同到村庄附近在建高速公路工地玩耍时,小明不慎掉落到工地所挖深水坑内,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同玩耍的3个小朋友均是年龄相仿的六七岁儿童,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为力。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于小明的死亡,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宋全林(鹿邑县法院审委会委员、一级法官)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溺水发生的悲剧,事故的发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时值炎热的夏季,又给我们敲响了防止未成年人溺水的警钟。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救助义务吗?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3个小朋友年龄都是六七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身体、智力发育还未健全,因一时贪玩结伴来到坑塘,对面临的危险预见能力较弱,自我防范意识不足,自救能力薄弱。如果对其苛加救助同伴的义务,超出了能力范围,也是不现实的。
2.成年人有救助义务吗?
根据法律原理,作为义务
民法典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假如成年人带领小朋友到河里或其他地方游泳,小朋友发生危险,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因没有及时救助造成小朋友伤亡的,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3.所涉坑塘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有什么义务?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施工人应当对高速公路施工所挖的深水坑加强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示坑塘存在的危险性,告知行人或者无关人员远离坑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一旦发生本案类似溺水事故的,施工人存在过错,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据悉,本案中,小明的父母与施工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相应赔偿。
4.如何防止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
目前,正值夏季,天气炎热,是溺水事故的多发高发期,也是防止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重要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方都有义务在职责范围内,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筑牢防溺水的安全屏障。
为防止溺水,小朋友还应牢记: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下,私自外出游泳或玩水;不擅自未经家长许可,与同学结伴游泳或戏水;不到无人监管和有禁止游泳告示的地方游泳或戏水;不到无安全保证的水域游泳或戏水;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或戏水。(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石彩红)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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