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英文名:Liability for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s
类别:民法
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应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主体的确定、赔偿范围的划定等。
一、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
(一)构成要件
由于此类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在确定该类侵权责任的构成时,不必考虑机动车驾驶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1.机动车一方存在肇事行为
这是指机动车一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了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损害的侵害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的使用人使用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责任”,而不是机动车作为“物”致害的物件损害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遭受损害
损害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也不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将这里的“损害”界定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肇事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损害是机动车的肇事行为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二)责任承担
由于此类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主要根据非机动车、行人的主观状态而异: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故意碰撞机动车”之外的其他故意行为、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里仅排除“故意碰撞机动车”一种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主要指受害人自杀、自残或“碰瓷”(指故意和机动车相撞以骗取赔偿)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来不及避让,也无法控制风险,因此,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可责难性,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
(一)构成要件
1.一方或者双方都有过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只有机动车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当事人各方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2.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肇事行为
机动车一方或者双方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不法行为,即存在肇事行为。机动车一方应遵守的规则集中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章,尤其是其第2节专门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如果违反了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就被认为存在肇事行为。
3.造成一方或者双方损害
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的规定,这里的财产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肇事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肇事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责任承担
1.概述
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换言之,过错是机动车之间承担事故责任的基础。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受害人除了应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还应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除了可以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抗辩,还可以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理由抗辩。
2.按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害后果
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能够确定过错大小或者程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过错大小或者程度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转让未过户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分期付款车辆买卖的情形,如果车辆已交付买受人,虽然出卖方仍保留车辆所有权,但并不影响买受人取得车辆的实际支配力和使用、收益,因此,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交损害赔偿解释》将出借人的过错界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机动车被盗窃,以及抢劫或抢夺,以及盗开他人机动车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尚需要考虑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即对于机动车被盗或者被抢无过错。所有人如果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挂靠营运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该条法律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机动车挂靠经营关系,即一方挂靠在另一方名下,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外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对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此等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五)套牌车情形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套牌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套牌人不知道被他人套牌,另一种是被套牌人同意他人套牌。在第一种情况下,被套牌人本身也是受害人。《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明确指出,此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套牌的行为人即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后一种情形下,被套牌人同意他人套牌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且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被套牌人同意他人套牌,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套牌人与套牌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转让拼装车、报废车造成损害情形下侵权责任主体之确定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如此严格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因为转让人和受让人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施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再上路行驶。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受害人故意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情形包括:其一,受害人的自杀与自残行为;其二,受害人虽非自杀或自残,但是其为了达到敲诈机动车一方钱财的非法目的,故意主动碰撞机动车的行为。被告应就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负举证责任。
(二)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不可抗力也属于免责事由。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与赔付顺序
我国法律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简称“交强险”)。此外,机动车的所有人等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购买自愿性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法律规定了赔付顺序。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六、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至第1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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