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1.追逐竞驶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应认定情节恶劣——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2.被判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黄骞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缓刑上诉期内(即原审缓刑判决尚未生效)又犯新罪的,虽然不是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但其在被宣告缓刑当天又犯新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其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2016)粤01刑终1830号
3.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晓松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根据现有立法精神,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1)东刑初字第296号
4.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视情节、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彭海军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根据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
案号:(2011)丽云刑初字第43号
5.追逐竞驶的客观表现和主观形态决定该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危险驾驶——彭建伟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追逐竞驶的客观表现和主观形态确定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1)密刑初字第322号
6.无证驾驶行为既可由行政处罚法单独评价,也可附随醉酒驾驶行为一并处置,但均不得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江文祥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危险驾驶罪中无证驾驶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只是醉酒驾驶行为的附随情节而非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评价时应将两者区别对待,或者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从重量刑情节予以刑事评价。但无论何种处理方式,均应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如果对该附随情节既进行行政拘留又进行刑事处罚的,则行政拘留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案号:(2017)苏02刑终356号
7.驾驶幼儿园校车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日福、杨保真、彭大金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驾驶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幼儿园法人代表、园长作为校车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对校车超载负有直接责任,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号:(2017)赣0702刑初350号
8.明知是含有乙醇的物质而服用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刑法要求的醉的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吴卫东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对危险驾驶罪条文醉酒驾驶机动车中“酒”的理解,不应限于白酒、啤酒等酒类,而应根据立法目的、法律用语的本义理解为乙醇酒精;对“醉酒”亦应理解为明知是含有乙醇的物质而服用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刑法要求的醉的程度,处于醉酒的状态。被告人饮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液药水,或者饮用白酒后又服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液药水,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不影响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6)苏09刑终449号
9.醉驾逃逸后又自首应当限制从宽处罚——罗泽胜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必须进行酒精测试。对于醉酒驾驶后逃离现场的,由于随着人体的新陈代谢,酒精含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降低。此外,也不排除行为人在事故现场之外采取措施人工降低酒精含量之可能。即使事后自动投案,在量刑时亦应综合逃离原因以及逃离时间,对被告人限制从宽处罚。
案号:(2015)城法刑初字第00139号
10.追逐竞驶,既应包括对向型的竞驶行为,还应包括行为人一方以竞驶为目的而实施的追赶行为——庞国钦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两者的区分需要着重从危害程度方面进行界定。追逐竞驶,既应包括对向型的竞驶行为,还应包括行为人一方以竞驶为目的而实施的追赶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准确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到追逐竞驶的时间、地点、速度、危害结果、次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
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01025号
11.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从宽处罚与从严处罚情节并存时,先考虑从重,在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时,先予以减轻——张晓堤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把握案件的全部量刑要素,不能遗漏任何从重情节。当从宽处罚与从严处罚情节并存时,先考虑从重,再在从重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在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时,先予以减轻,在基本量刑幅度以下酌定从重处罚的幅度大于减轻的幅度,则刑罚的刻度可以再浮回到原来的基本量刑幅度之内。在从重情节与免刑情节并存时,对从重与免刑情节进行综合平衡,在原量刑幅度内决定一个较轻的刑罚。
案号:(2017)粤03刑终655号
12.醉驾行为人只要主动将自己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均应认定自首——徐俊响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不管是设卡查获还是因发生事故报警被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只要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认定自首。
案号:(2015)台黄刑初字第210号
13.醉驾人过错致使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缺失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可替代使用——陈茂跃、潘伯承等人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因为醉驾行为人之过错而导致无法取得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能够取代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驾酒精含量的定罪证据使用;在排除呼气测试结果远超被告人体内真实酒精含量可能的情况下,超过检定周期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检测结果仍然有效。
案号:(2013)浙温刑终字第963号
14.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张长友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故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被告人,适度从宽处罚。
案号:(2012)杭萧刑初字第603号
其他参考案例
1.危险驾驶罪中强制提取血样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虽然违反了行政法规,但不影响作为定案依据——夏坚栋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危险驾驶罪中强制提取血样行为暂时限制了被提取人的人身自由,且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提取血样过程中虽然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但所提取的血样作为证据使用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号:(2017)沪01刑终337号
2.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应予排除——祝某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驾案件的关键证据,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且侦查机关亦无法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案号:(2017)浙0881刑初283号
科普一下交通肇事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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