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席后男子酒驾身亡
法院判决:宴会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担赔偿责任
每日甘肃网1月18日讯据兰州晚报报道 祝寿宴结束后,一男子酒驾出车祸死亡,男子家属将共同参加祝寿宴的十余人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月17日,榆中县法院公布此案一审判决,宴会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祁某与张某军是朋友关系。2021年3月10日左右,祁某与魏某、项某、张某军等人在KTV聚会,祁某提出“过几日要为父亲过生日”,邀请魏某、项某参加,张某军表示参加。2021年3月13日,张某军驾驶甘A号牌小型客车载魏某、项某、祁某等人从榆中县一同前往市区,参加祝寿饭局。席间,祁某、张某军等人不同程度饮酒。宴席结束后,一名没有饮酒的朋友驾驶张某军的机动车,载着张某军等人从市区返回榆中。魏某、项某将张某军送至其居住的小区车库门口,推着让张某军上楼回家,张某军拒绝回家并到门卫保安室与保安聊天,项某将车钥匙交给张某军后与魏某离开,二人没有联系张某军家属。后张某军又独自驾驶甘A号牌车辆往榆中县甘草店镇老家方向的国道驶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军死亡,机动车受损。
2021年3月23日,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平交警中队作出鉴定意见,其中“张某军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91.98mg/100ml”。2021年5月10日,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张某军的家属将当日参加祝寿宴的十余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8万余元。理由是各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酒醉的张某军有提醒、照顾义务。各被告明知张某军已大量饮酒,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但并未合理处置,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及证据分析,法院认为张某军因参加祝寿宴会而过量饮酒,降低了其自身分辨及自我控制能力,导致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死亡,共同饮酒者没有尽到善良、合理照看以及提醒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魏某、项某作为最终护送张某军回家的人,虽然将其送到了小区的车库门口,但没有将张某军送到家里或告知其家人,而将车钥匙交给了张某军,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认为,张某军的死亡与此次宴会的组织者及共同饮酒者、参与护送人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各被告应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军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自身有较大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军对其死亡有主要过错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
针对具体责任划分,法院判定,张某军因祁某而参加祝寿宴会,且祁某在席间曾说过“让他人开车”,此话语有让张某军放开喝酒的意思,祁某有一定的劝酒行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祁某乙作为组织者及酒水提供者且参与共同饮酒,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共同饮酒者应各自承担2.5%的赔偿责任。未饮酒者属于正常参与聚餐,并无过错,不予承担责任。法院根据核准的赔偿金总额,依照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判决各被告赔偿10万元至2.5万元不等钱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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