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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科普一下交通肇事罪个别谈话笔录,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华米小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06:03:50

导言

“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制作笔录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学中干、干中学,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在审查调查将别是监察调查工作中,笔录制作有一些规律和技巧可以借鉴。

制作一份容量丰富的主体身份笔录十分重要,这是谈话的前奏和必要组成部分。因为与有的人谈话往往不是一次两次,需要若干次谈话才能达到好的效果。

一般而言,首场谈话往往需要制作被谈话人的主体身份笔录,且要尽可能详细、全面。这样做,除了系遵循有关规定外,还有以下作用:

(一)可以初步判断被谈话人的态度

如果被谈话人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调查人员前期掌握的情况存在重大出入,如刻意隐瞒手机号码、现住址、配偶和子女工作情况等,可以对被谈话人是否愿意配合调查及现阶段交代问题的真实性有初步判断。

比如,明明被调查人子女存在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且被调查人对此知情,但在开场谈话时却遮遮掩掩,可以初步判断其现阶段态度是不够配合的。

(二)便于其他调查人员了解情况

谈话人应予固定是相对的,不能绝对化,有时也得视情换人。比如谈话陷入僵局,久谈不下,甚至被谈话人对谈话人产生严重不信任或者抵触情绪,或者谈话进入某个阶段,根据工作需要调换谈话人,这时笔录中被谈话人的基本信息就很重要。

若信息不详细、不准确,新换人员掌握情况不够,沟通起来就很费劲,有时还会传递给被谈话人不必要的错觉。

(三)为外查工作提供抓手

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是在记录姓名时,既要记录被谈话人现用名,也要记录其曾用名。有的被谈话人比较迷信,会让“大师”重新起个名字希望改改运,调查人员在没有留意也没有查阅户籍资料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在调取有关工商资料等材料中忽略掉这些名字。

二是在记录电话号码时,在被谈话人配合的情况下,要把其手机号码尽可能记全。因为一些被谈话人不止使用一个手机号码,掌握的手机号码越多,了解信息越全面,工作就越主动。

三是在记录现住址时,顺便问问被谈话人是否还有其他住房。

问时要注意观察被谈话人的神态,有的回答很干脆,有的想了想才回答没有,要留意捕捉这些信息,关注其是否还有房产没有交代。若有的被谈话人明明有多套住房却刻意隐瞒其中部分住房、要对购房款

需要强调的是,对被谈话人是否有小产权房、违章建房等都要记录清楚。

有的被谈话人往往以该房没有产权、不在自己和家人名下等为借口,刻意隐瞒相关情况,且未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申报,对此要认真记录。对于相关房屋的

四是在记录被谈话人主要社会关系时,一定要尽可能记全记细。如被谈话人的旁系亲属,包括其岳父母、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及其配偶、子女等,有时没有记录这些人的姓名,导致查询相关银行存款、房产、公司股东时、没有发现异常。

有的还需记录和被谈话人关系密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经营较大企业的其他亲属、同学、朋友等,这些既对掌握其全面情况有很大帮助,也对扩大调查视野、确定调查方向有重要帮助。

五是注意记录被谈话人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分户前的一些信息及变更情况,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

实践中,有的被谈话人使用假身份证炒股、存款、住宿、办理工商登记等,一定要关注并记清这方面情况,并抓紧开展外查工作。

六是注意记录被谈话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有的私营企业主、外企职员、无固定职业人员虽然是党员,但档案存放混乱,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不清楚,甚至出现要对被谈话人作出党纪处分,需要写明其入党时间时,因被谈话人说不清入党时间,也不知从何处核实这方面信息,造成了工作被动。

七是注意记录被谈话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如有的被谈话人是人大代表,在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时需履行相应程序。

八是注意记录被谈话人的完整党政职务。《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因此,对于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党员干部,需要对他的每个党政职务都作出处理。

这就要求必须弄清楚被处分对象的所有党政职务情况。由于在记录基本情况时往往只关注被谈话人的主要党政职务,这样可能会有遗漏。特别是一些被谈话人兼任职务较多,如果没有完全弄清楚,下达处分时可能会出现疏漏。

上述信息绝非可有可无,宁可多问,不能少记,以免“书到用时方恨少”或“该出手时难出手”,使工作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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