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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科普一下四会市交通肇事曝光,撞人后抛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洋洋不吃白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12:41:19

驾车外出时撞倒走失老人

为逃避法律责任

把老人拖到马路边的水沟后逃离现场

致使老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无视法律

等待他的是铁窗生涯

案情回顾

四十多岁的黄某来自湖北武汉,是一名拉红砖的货车司机。2017年3月29日凌晨,黄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准备从鼎湖出发到清远拉红砖。货车在途径四会时,撞到了患老年痴呆的老人吴某,黄某发现异常后下车检查情况,发现吴某倒在马路上。

黄某顿时惊慌失措,心想:货车虽然买了保险,但仍要赔很多钱。于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黄某将吴某拖离事故现场,遗弃在马路边的水沟后逃离,致使吴某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经交警认定

被告人黄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无责任。

经尸检认定

被害人吴某系全身联合性损伤死亡。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拖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黄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内容|四会市人民法院(吴怀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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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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