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数量庞大,交通事故的发案率也比较高。非机动车驾驶员一般都没有驾驶证,没有购买交强险。很多人认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情况真是这样吗?
第一部分 裁判观点
案例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1)津01刑终293号
2020年3月21日10时24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遇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宋某,电动自行车右后视镜与宋某身体右侧发生接触,致使被害人宋某倒地,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0)鄂05刑终306号
2020年1月6日18时45分,被告人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夷陵大道团结路口时,闯红灯将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胡某(殁年77岁)撞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葛洲坝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赵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悔过,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在交通肇事后垫付部分治疗费用,并给付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考虑其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结合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可对其刑期作适当调整。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改判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3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驭畜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0)桂08刑终205号
2018年7月15日5时30分许,黄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黄某1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对向行驶,临近会车时,遇被告人苏某驾驭牛车由南侧路口进入县道,致使上述摩托车右前转向灯、右侧方向手把及右侧制动手柄与牛车右辕铁管前端、木轭右侧固定铁管前端等部位发生碰撞后失控倒地,造成黄某当场死亡、上述摩托车、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某、黄某1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均负次要责任。
原判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驭畜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苏某在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交警到达现场处置时故意隐匿其肇事者的身份,隐瞒交通肇事经过,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由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对苏某及辩护人提出苏某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
驾驶未经登记且不符合标准的二轮车,未分道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9)苏02刑终612号
2019年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殷某驾驶不符合非机动车技术标准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遇陶某(80岁)、丁某夫妇在人行横道由南往北过马路,被告人殷某未注意避让,其所驾电动车碰撞陶、丁二人,致其本人及陶、丁倒地受伤。陶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2时许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不符合非机动车技术标准的二轮车,未实行分道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殷某立有期徒刑二年。
殷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
骑行自行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1)津0113刑初818号
2021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骑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遇被害人邢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驶来,王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自行车前轮左侧与邢某电动自行车左侧脚蹬接触,致邢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邢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素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骑行自行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第二部分 律师评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并未限定只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里的运输工具为车辆,即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案例中的牛车属于畜力驱动的非机动车,同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案例中的骑车人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无一例外都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赔偿到位,取得谅解书,争取从轻处罚,判个缓刑;赔偿不到位,只能去坐牢了。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当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看似简单,但很多规定的含义存在巨大分歧。尤其入刑标准非常复杂,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评判,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烟火律师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详细解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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