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林莉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无偿性的友情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减轻损害的事由,听听法官怎么说?
在民法典施行前,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
普法故事
小陈是孙阿姨的房客,从事货运生意,有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天,小陈正要出门送货,正好孙阿姨要去乡下访亲,于是便顺路捎带了一下。车辆在行驶途中,因小陈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后侧翻,造成孙阿姨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阿姨被送至医院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此外,事故还造成孙阿姨伤残。经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陈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阿姨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因与小陈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
本案属于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的案件,关于驾驶人的责任性质应为一般侵权责任。为贯彻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的原则及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即使驾驶人对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此外,孙阿姨作为搭乘人,明知案涉车辆属于载货三轮车却仍坚持搭乘,亦具有一定过错。综上,酌定小陈对孙阿姨的上述各项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律课堂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此外,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二、好意同乘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应明确区分,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因此,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
三、好意同乘对“无偿搭乘人”减轻赔偿责任,是对机动车内责任分配的规定。至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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