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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动态消息:交通肇事罪律师作用,交通肇事罪法律援助案例编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机霸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0 14:50:17

交通肇事罪是律师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罪名之一,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一个系统的梳理对于了解该罪名,对于律师普法、辩护工作的展开也有积极作用,同时作者结合法理对本罪在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也进行一个梳理。

一、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在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具体表述为: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案件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不同情节的犯罪构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一般情形的交通肇事构成条件: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本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

2.特殊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罪构成条件: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什么是“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交通肇事案件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交通肇事行为的(一)至(三)项及特殊情形下的交通肇事行为中的(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4.什么是交通肇事“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在《交通肇事案件解释》中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本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

(二)关于交通肇事受害人的伤亡赔偿问题

2014年0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答复如下: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三)最高院关于本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在2017年03月0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法理分析

(一)本罪的基本构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并不是身份犯,公路、水上运输人员造成公路、水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构成本罪;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之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故的,也可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联系

本罪的责任形式有两种形式,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但是危险驾驶的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本文图片来自网络unsplash,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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