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大家都知道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如果逃离现场的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此时适用的法定刑将会加重。但是,肇事之后,人没有离开现场,叫别人顶替又属于何种性质呢?
李某平时做的是拉货的生意,但是其一直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天他驾驶着重型货车(已经超载)开到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从一旁人行道出来一个行人。李某赶忙连按喇叭,并且猛打方向盘想要避开这个人。可是由于距离太近,货车还是将该人撞倒,并且当场致其死亡。
肇事后,李某心想“不成,我没驾驶证,这要是被抓住可得坐上好久的牢”,于是他指示好兄弟张某顶替,企图躲避法律的追究。警察来后,李某声称张某是肇事者,并和他人一起将张某送往了交警中队,之后便回家去了。张某到案后,由于害怕表示自己不是真正的肇事者,是李某让他顶替的。后来,李某承认了这一事实。
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将之告上法庭。法庭之上,李某辩护人表示,李某当时并未逃离现场,因此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请求适用缓刑。
如何认定李某的行为,成了这个案子最大的疑点。要想弄清李某行为的性质,我们首先得弄明白这几点。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例如无证行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等。其次,本罪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犯罪,这里所说的过失指的是对于自己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心态,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意见或者预见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最后,因为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从李某的行为来看,其无证驾驶超重的重型货车,造成了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此时能否认定李某为逃逸,对于其定罪量刑有着极大的关系。
肇事逃逸主要指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交通现场的情形。但是对于肇事逃逸我们不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只要当时没有逃离现场就不属于逃逸了。因为对于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原因,是因为犯罪人主观上想逃避法律责任,加重了司法机关的责任,社会影响恶劣。所以,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应加上时间和现场的限制。比如,当时没有逃跑,将被害人送至医院,畏罪潜逃也应当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这种说法更是有指导案例加以佐证。
李XX沿大河至安棚公路驾驶机动三轮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安棚乡左湾路段时,将与其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王宗仁撞倒。李XX在将王宗仁送到埠江油田二医院,并支付四百元医疗费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之后,王宗仁经抢救无效死亡。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与王宗仁亲属在案发之后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并已经按协议支付了30000元赔偿款。其后,李XX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继而被逮捕。最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当中的李某,找别人帮自己顶包,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近些年,交通肇事案件愈来愈多,很多学者认为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所以应当适当限制肇事后逃逸的使用条件。个人认为,为了避免出现交通肇事后,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救助的情形,以及考虑到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恶性,我认为对于肇事逃逸的使用不应过于限缩指当时当场,只要主观想要逃避责任,客观上运用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都应以肇事逃逸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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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交通肇事教别人顶替,交通肇事赔偿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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