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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交通肇事的介入因素,交通肇事罪不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你隔壁家小林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9 12:58:12

分享一个刑事不起诉案例(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交通肇事罪:急救人员遇二次事故死亡,无赔偿谅解,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

某检刑不诉〔2023〕8号:芦某某驾驶小型专用客车(救护车),与马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因交通事故致伤的急症病人王某某、及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车内急症病人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书:死者王某某符合交通工具致伤胸背腰、左大腿损伤合并颅脑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复核认定驾驶人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件经过检察院退补两次,检察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应当全部归属于作为介入因素的第二次交通肇事行为,此次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本案特殊情节:1. 死者经过两次交通事故,具体是哪次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公安机关侦查证据不足;2.责任认定经过复议,从同等责任变成主次责任。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导致人死亡,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就够罪,但是本案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显示了担当和水平,不是死人了就要有人出来坐牢承担刑事责任,疑罪从无是刑法基本原则。

就这,拿走不谢,雷锋同志接班人,做好事不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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