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有人认为,只要在医院看过病、住过院,之后出现什么损害都可以索赔!这是个什么逻辑?
作者:刘严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案件回顾
患者李某,男,48岁,于2013年因交通事故于当地区医院(以下简称医方)住院治疗,后又辗转多家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硬膜外血肿(左颞),颅内积气;左颞、颧弓、上颌窦内侧壁、前壁、眶下壁骨折;右侧第9肋骨骨折;右侧髋臼骨折;应激性溃疡;胸12椎体轻微压缩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侧股骨踝撕脱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颈椎外伤伴颈脊髓损伤。
最终虽经治疗,患者仍遗留胸腰椎侧弯。患者于2016年起诉医方。经过鉴定机构鉴定,认为患者胸腰椎侧弯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最终患者撤诉。后患者出现右肾萎缩,在与医方协商索赔未果,于2019年再次起诉。
患方认为,医方对患者进行了全面检查,但故意隐瞒伤情,致使患者伤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后期花费了大量医疗费,造成胸腰椎侧弯、右肾萎缩,要求医方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医方不同意患方的请求,认为医方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并且指出,患者胸腰椎损害问题曾在2016年起诉过,但是后来撤诉了,即使医方有过错,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并且,在2016年也经过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患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劳动能力及工伤理赔。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本案再次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
1.医方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虽存在对其左膝关节损伤漏诊的过失,但并未延误治疗。
2.患方主张的腰椎侧弯与右肾萎缩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明确因果关系,且右肾萎缩的损害结果与交通事故亦无明显因果关系。
图源:摄图网
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驳回患方所有的诉讼请求。鉴定费17250元及案件受理费5814元,由患方负担。
医疗案件的诉讼时效到底有多长?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简单的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享受请求权,比如请求归还物品、偿还债务、赔偿损失等,法院会给予支持。如果在规定时间(诉讼时效)内,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那么就会被视为放弃请求权利,再要求行使权利,法院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权利人败诉。
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于医疗纠纷来说,如果按照损害责任起诉,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诉讼时效为二年。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民法总则》实施后,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在法律界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应该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人身损害案件,应该依照法律特殊规定执行,即其时效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很多律师意见也不统一,有认为是三年的,也有认为应该按照一年执行的。很多法官看法好像也不是很统一,有的判例按照三年解读,有的仍旧按照一年判断时效。
但对于医方来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获得胜诉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诉讼时效起始时间的计算方法可能导致诉讼不容易超过时效。
图源:摄图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界解读这一规定时指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诉讼时效是从受害人“明确知道”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为起点计算诉讼时效。而且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患方掌握医学知识和病况信息不足,可能无法发现损害后果、无法确定侵害人,也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起诉。这些情况下,都属于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如此,就比较容易理解上述案件中,患者为什么能够在2016年起诉(可视为明确知道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3年后,还能再次起诉(发现了肾萎缩的损害后果)。
不图感恩,不求尊重,只求放过!
本案患者的诊断有十几个,被大货车撞得头部、颈椎、胸椎、腰椎、下肢处处骨折,能完全恢复不留残疾好像不太现实。在这种危重的情况下,医方为其救了命、治了病,作为区医院的医生抢救这种多发伤患者,应该获得其感激,结果反而被诉至法庭,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患者最终获得了事故保险,也获得了工伤赔偿。而在获得赔偿后仍旧不满足,在第一次诉讼鉴定医方没责任之后,时隔三年,再次找出所谓的“损害后果”二次诉讼,最终以患方损失两万余元及律师费告终,这才是最公正的审判。
烧伤超人阿宝曾发表过一篇文章《不需感恩,但请尊重!》,评论区医生们的留言让人看得心情沮丧:
说一句煞风景的话,2003年抗击非典的时候,全社会也是这样的,后来呢?不求尊重,但求放过!
当年SARS之后也是一片赞誉。过后呢?对医生喊打喊杀的事情越来越多。至于那些在抗击SARS中牺牲或者残废的医护还有多少人记得?
依旧只希望过后所有的医护同仁都有个安全的行医环境!尊重医学,尊重医护,尊重生命!
作为一名急诊科医生,从没指望过这次疫情过去医患关系会改变,只会回到从前。所谓的“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就是这个意思吧。
已经作好脱下防护服、穿上防弹衣的准备。
看最近医院投诉率节节上升就知道了。
不求尊重,但求饶命。
笔者老刘作为一名急诊科医生,经历过SARS。在2003年疫情期间面对电视中对于医务人员的赞扬,当时真的感觉当医生受到了全社会的尊重。但几个月之后,那种自豪感就被各种媒体、患者和家属践踏得踪影全无。
2020年春节,疫情最严重的时候,一些医护人员穿着防护服在发热门诊处理病人,而脱了防护服却还要处理发热门诊、急诊科的各种投诉。
投诉医院没有儿科急诊!老刘想说,再投诉,仅剩的医生也不干了,儿科门诊都得停!
投诉发热门诊不接诊!老刘想说,不发热,没有呼吸道症状,发热门诊凭什么要接诊,连续去了三家医院发热门诊都没接诊,就投诉三家医院,难道不应该反思是不是自己思维异常。
投诉急诊收不进去病房住院!老刘想说,态度好点儿还可以等到床位,再投诉,哪个病区还“敢”收。
作为一名医生,卑微得如泥土,疫情当前,坦然面对;不畏生死,省吃俭用。最后,只想说一句话:不图感恩,不求尊重,只求放过……
案件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9065&n=6
责编 | 苏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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