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假如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事件:无偿提供车辆拉人出游 遭遇交通事故
上海崇明一七旬老人搭乘好友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因交通事故死亡,老人儿子将事故双方驾驶员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20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一黄某驾驶一辆七人座的商务车载着徐某(71岁)、汤某、沈某等六名好友,去启东游玩。在启东市沿江公路农家乐门口,一处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与被告二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汤某及其他三人受伤,而徐某、沈某却未能幸免于难,于当日死亡。死者之一徐某就是原告徐先生的父亲。启东交警调查后,认定黄某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杨某的车辆有强制险和商业险。原告徐先生认为,两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了父亲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及精神创伤,遂将黄某、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黄某、杨某承担。
3月12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某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黄某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某事发后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被告杨某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判决背后 法院酌情减轻5万赔偿责任
3月16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应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黄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某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某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年检合格,无酒驾、无严重超载、超速及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情形,主观上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黄某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某5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马上调查:很多市民都有顺路捎人的经历
宋先生住在西安市航天基地,在高新上班,他的一个同事住在雁塔南路,从2020年开始至今,他几乎每天都会捎同事去单位,下午如果同时下班,也会将同事拉回来,“基本上顺路着,绕一点也没事。”宋先生说,同事此前也提到过付费或者是给加油之类的,但都被他拒绝了,“同事吗,不用那么计较和见外的。”
3月16日,看到这个上海的这个案例后,宋先生的心里有些嘀咕了,“事故都是意外,谁都不想发生,但未来是不可控的,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也会承担责任,那以后,还敢好心捎人吗?”
其实,在生活中,平时上下班顺路捎个人,几个同事坐其中一个人的车外出办事,或者周末好友一起拼一辆车去户外郊游,都是很常见的事情,若出现了意外,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以后要不要拒绝捎人呢?
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媛:
好意同乘事故后也要承担责任 但应当适度减轻
分析这个案件,首先得清楚,什么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非营运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出游、同事上班,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一程等。实践中,“好意同乘”大量存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应当如何归责?“好意同乘”能否成为减轻被搭乘人赔偿责任的事由?这些问题在《民法典》颁布前未形成统一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致车内人员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一黄某驾驶车辆载徐某去启东游玩就是一种好意同乘的行为。虽然好意同乘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利他的行为,但是仍然要尽到驾驶人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黄某因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而发生事故,故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因“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对事故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因而法院酌定减轻其责任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祁占荣:
免费搭车的风险没有完美解决的方案 车主应投足额保险
在该案中,法院酌情减轻黄某5万元赔偿责任,比较恰当。
黄某同意徐某搭便车的请求,本身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没有获得利益,按说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在搭便车过程中,因黄某未让直行车先行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徐某受到损害时,因为黄某对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这已经超出了好意施惠行为的范畴,施惠行为已经有明显的瑕疵,造成侵权,根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黄某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黄某的过错程度,在尊重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决酌情减轻黄某5万元赔偿责任,较为恰当。
车主免费让人搭便车既然有这么大风险,应如何避免?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完美的方案,搭车人即使签署概不负责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这违反了《民法典》506条的强制性规定,车主应当投足额保险,同时谨慎驾驶,防止出现交通事故。
而好心捎人,出了意外,哪些情况会承担责任呢?这也应当分几种情况,第一,司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司机不需要对搭便车人员赔偿,应当由肇事方赔偿。第二,司机对发生事故有过错,司机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根据过失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搭便车人明知司机醉酒或者无驾照等情况,仍要搭车,或者教唆司机违法的,此种情况下,根据搭便车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司机的赔偿责任。生活中很难完全拒绝朋友搭便车,司机只能是说买足保险,谨慎驾驶,目前没有一个完美的方法规避这个风险。另外,几个同事坐其中一人的车外出办事等情况可能不一样,这个可能涉及工伤问题。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
“好意同乘”是美德要倡导 私家车尽量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
“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中的一种,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目的在于增进情谊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出游、同事上班,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一程等。实践中,“好意同乘”大量存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应当如何归责?
好意施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能量。
本案黄某驾车载徐某、汤某、沈某等六名好友出游,未收取任何报酬,显然是“好意同乘”行为,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来看,黄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所以,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好意同乘”是美德要倡导,同时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尽到谨慎驾驶义务;私家车主要尽量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车上座位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降低赔付风险。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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