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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交通肇事罪主体公司,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萝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8 15: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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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当中频频发生,如醉酒驾驶汽车致使他人死亡重伤的案件,乘客抢夺方向盘的案件。那么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问题。

@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最高可判处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可见,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要求有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犯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只要所使用的方法危及了公共安全即可构罪,不一定有后果发生。

02

@案例一

年23岁的女子谭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玛莎拉蒂越野车,与路边多台车辆发生剐蹭后逃逸,而后又追尾了一辆正在路口等红灯的宝马轿车,导致宝马轿车自燃,致使2人死亡、四人受伤。据警方报道,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7.66mg/100ml

@检察官说法

谭某某在醉酒后仍然不停止驾驶机动车,并与多台车辆发生剐蹭,而后致使宝马轿车自燃,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犯罪后果,即造成了公众生命、健康、财产的巨大损失,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根据谭某某醉酒后驾车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来看,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妥当。

@案例二

孙某系某城市公交车司机,某日凌晨乘客张某上车后,站在车门口原地不动,孙某劝告其向车厢里走,劝了几次张某均不予理睬。孙某喊到:“往后走走,别站在那里像个看门的。”张某闻言以为孙某说自己是“看门狗”,上前朝着孙某面部打了一拳,孙某勃然大怒离开驾驶位还击张某,公交车因无人控制而冲进对向车道,与一出租车相撞,随后又撞到骑自行车的田某并致其当场死亡,最后撞到路边的围墙上,车辆才停了下来,造成车辆维修费用五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孙某作为公交车司机,负有保障公交车安全行驶的义务。而孙某在受到张某的攻击后直接起身还击,枉顾其他乘客和公共交通的安全,对公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孙某的行为属于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孙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张某作为乘客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主观方面属于过失,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此,检察君提醒您,交通肇事罪不仅仅是车辆的驾驶员才能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驾驶员。

@案例三

李某系某山城的公交车司机,某日在驾驶公交车期间,乘客刘某发现自己坐过了站,要求司机停车,司机以车不到站为由拒绝停车,两人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刘某用手机击打李某的头部,李某左手握方向盘,用右手阻挡,刘某在击打李某头部的同时拉扯李某并抢夺方向盘,两人互殴数十秒。车辆突然偏离路线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后失控,冲入江中。事后查明,车上总计有15人,水下打捞出尸体13人,两人失踪。

@检察官说法

李某在受到殴打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与乘客互殴,也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此时的危险程度是远远低于案例二当中的司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所以对李某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乘客刘某在不合理的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致使李某难以正常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是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因素,故刘某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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