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妻子在一场车祸中遇难,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款158万,不料还没三个月,岳父岳母便来追讨赔偿,索要百分之六十,丈夫无奈提起到法院起诉。
那天,和往常一样,吃好晚饭,叶先生妻子便带着三岁的孩子出去散步,却不料祸从天降,一辆高速行驶的小轿车向叶先生一家驶来,丝毫没有减速之势,只听“砰”的一声,叶先生的老婆和孩子被车子撞飞了出去。
结果经过抢救,孩子的性命勉强保住了,而他的妻子,在车祸发生的瞬间,就当场死在车祸中。
撞他们的司机也没有逃跑,直接向警察承认了自己的过失,配合着警察的调查,后来经过协商,司机需要向叶先生补偿158万。
这场意外对于叶先生来说无疑不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他和妻子一向恩爱,平常也很少拌嘴,一家人生活非常开心,正是由于这场车祸,让他们这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叶先生并没有太在意这笔钱,因为孩子还在医院里面养病,叶先生处理了妻子的后事,就需要到医院去陪孩子,却没料到孩子还没出院,妻子的父母便找过来了。
刚开始叶先生还以为岳父岳母是过来探望孩子的,叶先生还十分客气地对待岳父岳母,还安慰他们不要太伤心,孩子的病情也已经有了很大的好转,再过些时日就能出院了。
可谁知道,妻子的娘家人不是过来看望受伤的孩子,而是过来要补偿款的,而且张口就是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将近一百万,叶先生刚开始并没有太在意这些钱,可听到岳父岳母如此狮子大开口,叶先生很是生气。
叶先生和妻子结婚不过才三年时间,叶先生觉得负责家里两位老人养老是他这个女婿应该做的,可他们要的实在太多了,给孩子看完病后,根本没有剩下太多的钱。
其实岳父岳母这样做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妻子不是他们的亲生女儿,年轻的时候一直怀不上孩子,当初是这对老人抱养了自己的妻子。而两位老人来追讨赔偿的钱款的理由也正是这样,说抚养女儿20多年,就像是两位老人的亲生孩子,并且由于女儿才结婚三年左右。
因此应当把大部分的赔偿款项给老人,面对老人的这种要求,叶先生当然不愿意同意。当然应该支付一笔钱给两位老人作为赡养费,但是他们所要的太多了,叶先生觉得不合适。
而叶先生也不是个糊涂人,他知道这两位老人要这么多的钱,不只是因为想要分妻子的赔偿款项。
抱养妻子几年后,老两口迎来了自己的儿子,二人甚是高兴。叶先生也不是糊涂人,当然清楚这两位之所以这样,完全就是为了自己的儿子。
面对老人的纠缠,叶先生找了调解员来和他一起解决。两人来到妻子养父母的家里,岳父母也感到很委屈,他们觉得是叶先生先不讲理,一直隐瞒实情的,要不是他们找肇事者沟通,根本就不会知道其实赔偿款早已打到了叶先生的账户里。
岳父母还说,他们之所以去讨要赔偿款,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他们怕叶先生以后再结婚后,亏待了孩子,所以他们想要回自己应得的,并表示,他们也会留一部分给孩子的。
调解员在过程中发现,双方的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也不存在谁对谁错毕竟这次的事情涉及到的钱财金额巨大,没办法得到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
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进行赔偿款的分配。
有人认为属于遗产,应当按照遗产来继承;而有人认为这是对近亲属的补偿,不属于遗产,不应当按照遗产来继承。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
一、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剩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是肇事司机赔偿给死者亲属的,并不是叶先生妻子生前留下来的,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规定来分配。
二、如果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不属于遗产,那么叶先生的岳父母可以要求分割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和18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金,是义务人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受害人死亡之后才产生的,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得继承,但可以分割。
具体到本案,叶先生的岳父母能否要求赔偿,需要区分这158万元的性质。
叶先生的妻子不幸身亡,肇事司机赔偿范围包括:
妻子和孩子的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妻子地丧葬费等费用,对于这部分费用,由于是叶先生支付的,所以应当归属于叶先生;
孩子的抚养费,这部分费用是给孩子的,从法律上来说,叶先生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自然由叶先生保管;
岳父母的赡养费,本案岳父母收养叶先生的妻子,不管是否办理收养手续,岳父母抚养妻子二十多年,自然要支付赡养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这部分费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法院应当按照亲属远近来分配。
从起诉书中可以看到,孩子的抚养费在赔偿金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是25.6万,丧葬费3.6万。
养父母的赡养费一般来说是低于孩子的抚养费,因此这部分应该是在25.6万以下。
扣除以上的后,158万只剩下103.2万,这笔钱应该首先用于扣减妻子和孩子的治 疗费护理费等,剩余的部分由近亲平分,因为不知道具体医 疗费是多少,可高可低,所以没法计算。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这案例令人震惊,也引发了我们对于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思考。
首先,我们一定要强调的是,无论在社会秩序还是在个人生活中,法律与道德规范一样至关重要。
在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负有全部责任,依法应予以全责赔偿。
然而,事故之后,叶先生的岳父母却要求将这笔赔偿款的六成分配给他们,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不属于遗产,而是属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分割。
岳父母有权要求分割赔偿款,但是分割的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判决。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社会关系和亲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虽然岳父母养育女儿二十年,但是他们应该清楚地知道,这笔赔偿款属于合法赔偿而不是遗产,因此他们只有接受相应的赔偿,而没有权力通过它来作为“继承人”行使“遗产继承”的权利。
此外,岳父母还提出育儿费和抚养费的问题。叶先生表态孩子是他的亲生孩子,不管什么时候,他都会爱孩子,这是基于亲情关系的责任和义务。
岳父母对于自己与叶先生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模糊,或许也说明了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还需要加强的方面。
再者,亲情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
亲情的力量可以凝聚人心,激发人的正能 量,使人更加奋发向上。
然而,“亲情”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一种无条件的权利,它应该在法律规定和义务要求的范围内才得以合理行使。
在这起事故中,岳父母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理解,反而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
我们需要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建立起一种合理的平衡,强调对于亲情的珍视,更注重亲情关系中的相互支持和互相扶持。
总之,这起交通事故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和反思。
当我们谈到权利与义务时,不仅仅牵涉到法律和道德层面,更反映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态度。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秩序更加公正、公平,而在亲情关系中,则需要我们注重情感交流,才能够更好地维系和发扬人民间的豁达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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