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主任
肖志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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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典型事故案例
1、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交警提示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要时刻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确保行车安全。
2、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案件经过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臵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臵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交警提示:
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切记不可将道路当做“修理厂”,就地修车,应将车靠边停放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立即放臵警告标志、打开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车上的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车行道和事故车辆,拨打报警电话请求救援。
3、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2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
4、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带”血的教训——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大减少伤亡人数。
违法装载危险品 车毁人亡痛惊心
——2011.7.22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的物质特性和化学成份存在着极强的危险性,使得其储存、运输也要有特殊的方式,否则极易因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对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4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此次事故中,张辉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通过公路营运客车托运没有危险品标识且运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偶氮二异庚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鲁K08596号卧铺客车在营运过程中,站外上客、上货,客厢内客货混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将危险品被装载客厢内部,并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偶氮二异庚腈在堆放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受热分解,发生爆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高速不是公交站 下客命丧为哪般——2011.7.4湖北随岳高速公路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东广州驶往湖北天门,当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骑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违法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具有全封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等特点,其中,车速高是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速公路同其他道路的根本区别。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容易让后方车辆来不及避让,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上下乘客,也会使高速公路上行人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客车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线路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广州发往天门,违法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约0.5米),导致事故发生。肇事大客车挂靠的武汉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出车情况、驾驶人状态等重要信息均不掌握,原驾驶人因病请假后,车主雇佣临时驾驶人梁伟,从事至广州的非法营运,对此公司根本不知情,完全属于失控状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措施更是无从谈起。
超员超速 毁人毁己——2011.10.7天津滨保高速公路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7日15时46分,河北省唐山市驾驶人云伟驾驶唐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冀B9999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5人(核载53人),沿滨保高速公路由保定驶往唐山,当行至天津市武清区境内60公里加700米处,刮撞同方向袁倩驾驶的鲁AA356W号小型轿车后,失控向右侧翻并被路侧波形梁钢护栏切割,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客车超员、超速的危害极大,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能降低;车内人员拥挤,既存在通风透气问题,也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而车辆在超速行驶的状态下,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因此,客运车辆超员又超速行驶时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大客车上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事故发生时冀B99998号大客车的行驶速度为115.9公里/小时,属超速行驶,且云伟在发现小轿车第一次左右调整方向后仍未采取有效减速措施。在两车发生刮擦后,因车辆超员、超速,车辆失控、侧翻,最终导致35人死亡。
校车“变形” 乘员丧命——2011.11.16甘肃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驾驶人杨海军驾驶甘MA497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64人(其中62人为幼儿园学生,核载9人),自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子镇马槽沟村处,与对向行驶的陕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44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一次事故,让22条生命瞬间结束,留下的是家人悲伤的泪水和世人无尽的惋惜。此次事故中,甘MA4975号校车为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所有,车厢内除驾驶人和副驾驶座椅外,其余座椅被全部拆除,改为安装了“日”字型座架,以便超员载人,系非法改装。车门上明确喷涂了核载9人的字样,实际却乘载了64人。该园教师每天随车接送学生,对违法超员习以为常,安全意识极其淡漠。
此次事故后,校车交通安全问题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4月5日以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条例确立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疲劳驾驶是“帮凶” 卧铺客车敲警钟——2012.8.26包茂高速公路陕西延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驾驶机动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在驾驶疲劳状态下继续驾驶机动车,就是疲劳驾驶。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者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驾驶疲劳。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方面。疲劳后继续驾驶机动车,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者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者过早,操作停顿或者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要停车休息且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
根据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此次事故中,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中途未停车休息,造成驾驶时精力不集中,反应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及时发现前方汽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的险情,未能采取安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现汽车列车,如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路漫漫 其“修”远——2012.10.7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淄博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228公里加530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二、教训与启示
澳大利亚曾经对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三者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专门研究,结果显示,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分别占4%、67%、24%。近年来,各地大力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公路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现象比较普遍,安全设施欠账遗留问题较多,道路安全基础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善。路漫漫,其“修”远兮。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规定,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开口处必须设置插拔式或充填式活动护栏。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济青段全线318公里,共有中央分隔带开口237处,平均1.34公里一处,其中202处中央分隔带开口设置了同事故路段相同的推拉式活动护栏,间距设置和护栏类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此次事故中,因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的活动护栏基本起不到防撞作用,鲁A96925大客车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况冲入对向车道与鲁A18526大客车左侧前部相撞,导致其侧翻,致14人死亡。
一个人的婚礼 十六个人的葬礼——2010.11.11山东聊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11日19时许,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驾驶人朱连春酒后驾驶鲁P9V538号三轮汽车,违法搭载参加婚宴返回的村民21人,由莘县莘亭驶往东鲁,行至333省道271公里加100米处,因醉酒驾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鲁J62755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53.05吨石子,核载7.99吨)正面相撞,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饮酒后人的触觉下降、判断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制动和方向盘。饮酒还可使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视野大大减少,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饮酒后易导致困倦,必然会发生疲劳驾驶。
此次事故中,鲁P9V538号三轮汽车乘员系莘县城关镇黄河村村民,当天在莘县莘亭镇徐丁黄村参加亲属婚礼后返回途中发生事故。朱连春在血液酒精含量168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一倍以上的情况下,仍醉酒驾驶鲁P9V538号三轮汽车逆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包车返乡为阖家团聚 疲劳驾驶致亲人永别——2012.1.4沪昆高速公路贵州黔南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月4日18时30分,安徽省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杨献辉驾驶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载57人,其中包括4名儿童),从浙江省义乌市驶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沿沪昆高速公路行至1765公里加500米处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裕民大桥路段,车辆越过中心隔离带及对向车道路侧防护栏,翻入路边垂直高度8.8米下水沟中,造成18人死亡,3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今年以来,旅游客车事故多发,从事故调查情况看,暴露出旅游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私自转租、私下揽客、非法改装、随意变更线路,企业雇用驾驶人审查不严。
此次事故中,皖J06318号大客车,为旅游包车,不是公路客运车辆;车上省际包车标志牌标明起始地为安徽省六安市,终点为四川省泸州市,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发证单位为六安市运管处,也不是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车上违法装载的是从浙江省义乌市返回四川、云南等地与家人团聚、共度春节的农民工,不是旅游观光的旅客。皖J06318号大客车自1月3日14时由安徽省黄山市出发,当日23时在浙江省义乌市搭载乘客后驶往四川省泸州市,到1月4日18时30分发生事故时已行驶超过28个小时。期间,车上两名驾驶人一直未得到充分休息,疲劳驾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千次超速警告视若无物
无视安全生命化为无形——2012.3.13四川马尔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3月13日12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驾驶人王千驾驶川U20777号金龙大客车从成都驶往马尔康县,该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行至马尔康县境内317国道295公里加138米一连续下坡且转弯处,翻坠于垂高65米的山沟下,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
二、教训和启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此次事故中,驾驶人王千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于不顾,每月交通违法行为千余次,平均每天超过50次。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而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尔康县客运站不履行源头管理责任,任由王千肆意违法超速行驶为此次事故埋下了祸根。
经调查,事发当日,川U20777号金龙大客车未被安排发班,发车未进站报班,属私自运营。事发路段设有4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据该车车载GPS显示,事发时车速为83公里/小时,超速100%。川U20777号金龙大客车所属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管理松懈,对超速达到50%以上的,才视为“恶意超速”予以停班和罚款处罚,对大多数的超速不足50%的一律不处罚。该车及其日常停靠的马尔康县客运站设有GPS监控系统或平台,但对该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等问题未起到应有的动态监控作用。2012年1月份达1674次,2月份达1930次,但该站监控平台均未发出任何警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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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青山区交通肇事律师,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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