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从真实案例看裁判规则(二)
【以案说法】
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肇事者自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处于现实危险状态的情况下,肇事行为人负有防止死亡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
对于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据此,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2)客观行为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态度;(4)危害结果是造成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在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中,如何把握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行为人由过失交通肇事的行为到故意杀人的行为,存在一个主观心理转变的过程。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伤害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在因交通肇事已经致被害人伤害结果而使其陷于死亡的现实危险状态情况下,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依赖肇事行为人的及时救护,而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采取措施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护而死亡,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是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的责任,而是因其先行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危险状态构成的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同时,由于肇事者自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才使被害人的生命处于现实危险状态,因此,从法律明文规定和行为人先行行为看,肇事行为人负有防止死亡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态既可能希望被害人死亡,也可能是放任被害人死亡。因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处于急需救助、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是明知的,此时,再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果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杀人;如果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辩解提出,当时天黑,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如其辩解属实,则因为在转移被害人之前被害人已经死亡,故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发生转化故意杀人的问题。而当时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应当从本案的客观情况出发来得出结论。从现场痕迹和鉴定结论以及鉴定人所作鉴定可以认定,被害人在被转移隐藏时还活着,同时结合被害人系脏器损伤后失血性休克,受出血速度和出血量的影响,不会在受伤后立即死亡的鉴定结论,也证实韩某某是在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转移隐藏的。据此,韩某某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韩某某明知隐藏被撞伤的被害人可能没有死亡,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置被害人死活于不顾而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其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综上,本案被告人韩某某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伤后,有义务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但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导致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法院对其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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