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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交通肇事复核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后仍不服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爱梦梦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7 19:08:4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门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起着“中间人”的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划分,涉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在诉讼中往往成为法院判定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因此,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寻求救济。但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办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复函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一般经过复核后,上级交警主管部门一般有如下处理结果:(1)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3)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①事实不清的;②主要证据不足的;③适用法律错误的④责任划分不公正的:⑤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除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外,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证据之一。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也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圣旨”,铁板一块,只要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法院也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当事人可在诉讼前,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比如记载交通事故发生全过程的行车记录仪的监控摄像、目击证人证言、事故发生地的监控摄像(不限于交警部门安装的监控摄像设备,也可寻求周边银行、商家在室外安装的监控设备所可能采集到的关键信息):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交通事故处理档案,通过律师研究分析交通事故档案,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启动方面的瑕疵。或者申请法院向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向交警部门查档等,以此实现自我救济。

此外,与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同,交警部门拒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以交警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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