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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知识:交通肇事拿到谅解书,盗窃罪刑事谅解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啦啦队队长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7 18:00:54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刑事司法案件进入了公众的视野,有许多案件中的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在与犯罪嫌疑人方协商赔偿金或医药费的时候会陷入两难境地,犯罪嫌疑人方希望被害人方出具谅解书才肯赔偿相关费用,或者说犯罪嫌疑人方是带着出具谅解书这个条件去协商的,这就导致很多的被害人明明心里不愿意出具谅解书原谅犯罪嫌疑人,但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而不得不签订书面协议的局面,那么,法律对该问题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被害人方如有遭受损害,其获取赔偿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可以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出(精神损失赔偿除外),附民被告人为刑事诉讼被告人。

其次,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简言之,就是谁犯罪,谁侵害,谁赔偿,被告人的亲友没有强制赔偿的义务,可以自愿代为赔偿,因此在现实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形,被告人没有太多财产可以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其亲属、朋友具有赔偿能力,而他们自愿代为赔偿的条件就是要求被害方出具谅解书,如被害方急需金钱用于治疗的话(如交警队长之子梁某交通肇事案的受害者),就很有可能出现内心不想、不愿谅解犯罪嫌疑人,但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依然“被迫”要出具谅解书的情况。

对此,笔者认为,立法者的初衷一方面是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让他们以积极救助、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避免最坏结果的出现,争取赢得一个减轻量刑的契机。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可以得到更多补偿,治疗也更有保障。但该项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却成为了谈判筹码,明显与立法目的不符。

为了减少此类问题的出现,相关机构可以完善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尽量从源头上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可以由国家、政府或司法机关牵头,成立相应的应急救助基金,帮助受害人度过难关后,再走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索后续赔偿;被害人方也应该注意提高谈判、协商技巧,可以询问、委托专业律师,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总而言之,此次事件折射出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注意,也希望广大网民持续关注,继续监督,为我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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