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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汕头交通肇事罪案例,男子开车碾压女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威少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7 12:38:19

赔款80余万元,入狱1年,终身禁驾,加上可能长期背负夺人一命的精神枷锁,这是何等昂贵的一份“酒水单”。不久前,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男青年郑某峰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3日晚9时许,郑某峰饮酒后驾驶一辆粤D号牌小汽车上路行驶,途经龙湖区珠津工业区珠津路时,与同向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匡某某发生碰撞,致对方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报警,郑某峰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约10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生确认匡某某已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匡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并胸腹部重要脏器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抽取血样送检,确认肇事驾驶人郑某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状态。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郑某峰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匡某某不负本事故的责任。案发后,郑某峰赔偿被害人匡某某家属81.5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2020年4月3日,龙湖区检察院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郑某峰犯交通肇事罪。庭审中,被告人郑某峰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平时遵纪守法,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郑某峰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虽然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但郑某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最终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情形,故对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可予采纳。

普法课堂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郑某峰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小型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今后不得重新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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