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一分钟了解:交通肇事救人后自首,肇事逃逸后车碾压致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情圣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7 11:56:02

文稿

记者:万 强

原创发布禁止转载

老人惨遭货车碾压,事故背后另有隐情

2018年12月16日晚上7点06分,在九江市永修县江上乡焦冲村小里组路段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名妇女被一辆大货车碾压身亡。事故现场沿路布满了生活垃圾和一条长达几十米的轮胎拖痕。经过了解,受害人就住在路边,是在倒垃圾的途中被撞身亡的。

不过,肇事的大货车司机却给出了另一番说法。他说在碰撞碾压这个受害人之前,就看到这个人好像是坐在地上,而且满脸是血。然而,当民警对案发现场以及肇事车辆进行了仔细勘察之后,发现这起事故确实有些蹊跷。

受害人名叫江某某,57岁,身高165厘米。但是,民警发现,肇事货车与受害人的碰撞接触点最高处只有78公分。也就是说,事故发生时,大货车撞到受害人的瞬间,受害人并不是处于正常站立或者行走的状态。民警推断,这很可能是一起二次事故。在货车碾压受害人之前,受害人江某某很可能就已经被另一辆车撞倒在地。

逃逸后返回“救助”,最终被指故意杀人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当天晚上19点06分,受害人江某某拎着垃圾桶由东往西方向横过马路,在即将经过道路中心线时,一辆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轿车撞倒了老人。轿车继续向前行驶了一段之后,停了下来。令人不解和愤怒的是,小轿车肇事司机并没有立即施救,而是上车之后,立刻驾车离开了现场。而通过随后行驶过来的汽车车灯,可以清楚地看到受害人被撞之后的状态。受害人自己坐了起来,坐在马路上。

19点13分,一辆大货车驶来,在货车车灯的照耀下,受害人已然斜坐在道路上。但随即,大货车驾驶员明显是突然发现了路面前方的额受害人,于是猛打方向,却还是从受害人身上碾压了过去。

通过现场的监控,民警发现,肇事逃逸的小轿车车牌为赣G5G020。于是,民警立刻对这辆逃逸轿车进行了追查。查询到这辆车是登记在一名女性名下,名叫张某。通过查询张某的社会人际关系,发现她离异的丈夫姓明,是永修县云山企业集团的,事发时这辆车也是往云山企业集团方向走。警方判断,这个车主离异的丈夫可能有重大作案嫌疑。

很快,民警就找到了逃逸的牌照为赣G5G020的轿车,并且确认,驾驶这辆轿车的正是车主张某的前夫明某。第二天一大早,肇事司机明某主动来到了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明某承认是自己驾车撞到了受害人,不过,他之所以离开却是事出有因的。他说自己当时下车询问了受害人,受害人说没事,这个时候他才离开。

交警大队随后对这起事故做出了认定,认定货车司机未确保安全行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明某肇事逃逸,导致受害人在二次事故中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但检察机关却以故意杀人罪,对明某提起了公诉。

法庭之上,肇事者被判刑

原来,案发当晚,明某驾车撞倒江某某老人之后迅速逃离了现场,但是,几分钟之后,他却再次把车开了回来。不过,通过视频可以看到,他的车经过之前被他撞到的江某某老人身边时,并没有停下,而是又往前开了一百多米的距离,才停车,并且关闭了车灯。随后,二次事故便突然发生了。

事故现场的监控显示,19点12分,明某驾车再次出现在画面中,他驾车打着双闪经过躺在路上的江某某身边,车辆在路边停下,随后关闭了车灯。此时,对向车道才有车辆驶来。一分半钟以后的13分24秒,二次事故发生。

明某声称第二次回来是救人,但是在他第二次返回的时候,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并且放任这种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系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故意不履行。 不过,被告人明某最终还是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法庭也采信了他的自首情节。经过审理后,法庭最终做出判决,被告人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往往就那在一念之间。在整个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如果明某能够采取任何一个救助的措施,江某某老人的死亡悲剧都不会发生。从肇事后,驾车逃离,到担心受害人再返回现场,再到坐视被害人第二次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明某因为自己对生命的漠视和侥幸,最终却不得不承担谁都难以承受的法律制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