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正义网襄阳1月3日电(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程清翠 周琦)12月25日,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收到了两份刑事判决书,原审两名被告人上诉后均被增加了刑罚,为何上诉还“加刑”呢?
原来,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不约而同地反悔上诉,以实际行动“撕毁”了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认为二人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遂相继依法提出抗诉。该院抗诉后获二审支持,襄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对两个案件进行了改判,分别加重刑罚一个月和五个月。
44岁的林某是福建省福州市人,2018年8月来到保康,担任保神高速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2019年11月一天晚上,林某酒后在某酒店电梯口遇到对面走来的张女士时,伸出“咸猪手”快速抓摸张女士胸部,并殴打在一旁制止的张女士同伴吕某。张女士报警后,面对民警的执法,林某殴打民警饶某的脸部、胸部等处,致饶某轻微伤。后被民警制服带离。
20岁的罗某是保康县人,为满足日常花销先后4次盗窃被抓,然而被释放后仍然不知悔改。2020年4月一天晚上,罗某翻窗入室,将屋主放在床头的一张信用卡盗走,在不同的店铺刷卡套现4000余元。挥霍完后,罗某又进入一处四楼租房内,将屋主床头柜上背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当天,罗某在宾馆内被民警抓获。
审查起诉期间,保康县检察院明确告知被告人林某、罗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二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该院指控二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该院充分考虑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提出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二人在律师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该院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020年9月下旬,保康县法院采纳了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分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两名被告人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却突然反悔,在明知认罪认罚反悔后果的前提下,依然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赌一把。于是,二人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分别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保康县检察院认为,林某、罗某二人分别在律师及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认罪认罚,由此获取了较轻刑罚。判决后企图以上诉再次减轻刑罚,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系认罪但不认罚,已不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遂对这两案依法提出抗诉。
襄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保康县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支持该院抗诉意见。
二审期间,上诉人罗某以其上诉只是因家庭原因,服从原判决,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罗某在二审庭审中才提出撤回上诉,不具有悔罪表现,不予准许。同时对于林某妨害公务案和罗某盗窃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于1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两案的原判定性,改变了原审的量刑部分,对林某改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罗某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交通肇事上诉加刑(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院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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