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复兴和大宗商场的建立,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在此基础上,人们的消费增长速度加快,作为耐用消费品的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这导致了道路事故的高发,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虽然中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只要肇事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违反相关的交通法规,也有可能从交通事故变成交通肇事罪,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
关键字: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th the revival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bulk shopping malls.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ural rejuvenation strategy and poverty alleviation policy, the quality of living water of the people has been constantly improved. On this basis, people's consumption increases faster and the number of motor vehicles as durable consumer goods increases rapidly, which leads to a high incidence of road accidents and poses a serious threat to human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Although China has introduced relevant road traffic laws to solve the problem, as long as the perpetrators are slightly careless, it is possible to violate the relevant traffic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t is also possible to start from traffic accidents.Become traffic accident crime, become the object of criminal law punishment.
Key words:Motor vehicles, traffic accidents, violations, traffic regulations, traffic accidents, traffic accident crimes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其做了阐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规则,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严重伤亡或公共或私人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道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
针对道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本文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分析:
1、该罪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那么如何理解什么是道路交通运输?我们应当对该罪的发生场所进行探讨,根据道路交通运输之相关规定,道路即指公路,包括高速路(国道、省道、市道、乡道等)、城市道路(大街、小巷等)和允许公众使用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尽管这些场所属于单位管辖。应该注意的是,除了广场和公共停车区外,本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允许车辆通行的小巷、通道、小路、花园和公园等。概括性来说,该场所即为允许车辆行驶的地方。
2、这一罪行的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具体方面。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可责性,即违法驾驶行为造成了对相关道路交通规则的重大违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包括道路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工作纪律等。其二,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不特定的人造成人身损害甚至导致死亡,对公私财产亦造成了严重损失。何为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交通肇事解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被认为是严重交通事故:(1)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2) 有三人或更多人死亡,并在事故中位于同等责任地位的。(3)直接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无力赔偿的。(4)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安全或安全机制失效而驾驶,也应视为严重事故。无证驾驶或明知其牌照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严重超出载人范围,为逃避处罚而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严重伤害,在事故中位于主要责任地位的也被视为严重事故。
3、该罪的主体为精神智力正常,拥有刑法人格的普通大众。部分学者表示,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运输司机、运输设备操作员、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或经理以及运输管理人员。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该主题的有限概括,并不代表所有的犯罪主体。在现行刑法和许多法院的判例法中,其裁判的依据仅限于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甚至死亡,亦或对公私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时,才构成本罪。因此,我们认为,在本罪中,无论一个人是否从事运输,只要这个人超过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过失仅针对行为人没有预见到或预见到了,但由于不注意或过于自信,认为其犯罪后果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在违章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存在的过失亦或故意,教科书上给出的观点是明知故犯,是主观故意。但是,笔者认为,行为人在违反相关交通法规行为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例如,闯红灯、严重超载、无证驾驶等是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紧急刹车未刹住或没有锁好货车后车厢的门,应视为主观过失,针对上述过失行为,行为人本可以避开发生要件,但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而造成危害结果。
二、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亦称交通事故,是指行为人存在违章行为但造成的结果不严重,尚未达到刑法上定罪量刑的标准,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由交警部门对违章行驶人和事故肇事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章行驶行为的存在是构成交通肇事和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其结果的严重性决定了违法者是接受行政处罚亦或是刑事处罚。在法律实践中,交通肇事与交通肇事罪常有交叉。同一行为,在特定条件下,既有刑事处罚,又有行政处罚。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中有言“违反到道路交通相关法规,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达到刑事量刑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照”,在该判决中,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处罚行为,吊销驾照则是行政处罚行为。这就说明,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并不冲突,二者具有包容性,二者可同时做出处罚行为。也就不存在交通事故中由行政处罚转为刑事处罚一说。据此,我们可知,刑法与行政法,前者是为了保障人权,后者是为了规范行政管理,二者在许多方面上都存在交叉,借鉴和相互依据的现象。
此外,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受到行政法上的处罚,亦或是刑法上的处罚,还需从其事故造成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分析。在2008年的一起案件中,黄、张、邓三人同乘一辆无证摩托车行驶在公路上。由于阴雨天气,能见度低,摩托车在行驶途中与一棵大树相撞后倒地,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其中,邓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死者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进而造成脂肪栓塞后呼吸衰竭死亡。脂肪栓塞是创伤和骨折后的严重并发症之一,这是一种可预测但难以预防的并发症,一旦发生,极难抢救和治疗。公安机关认定作为驾驶员的黄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该场事故中,黄某的行为与邓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直接联系,当时在刑法理论界争论不休,其中,较为突出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前者认为其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后者则认为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如何确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刑法通论规定,如果在因果过程有第三方因素介入,该第三方因素与原始行为相悖发生,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则该介入的第三方因素可以打破原始行为与结果之间直接联系,建立起新的因果关系,反之,如果肇事者实施的第一个行为在该事故中对结果的发生处于主导地位,而介入的第三方因素对结果的发生可以忽略不计,则第一个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事因果关系。在本案中,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邓某骨折,进而造成脂肪栓塞后呼吸衰竭死亡。黄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由第三方因素即骨折造成了脂肪栓塞综合症的介入,但该介入因素对造成结果的作用极小,难以打破第一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故我们认为黄某的行为已达到刑法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成立 。
三、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即指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跑以逃避法律责任。我们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肇事逃逸的构成要素:首先,在行为人的动机上,肇事逃逸的动机通常是为了逃避救援义务,逃避法律责任。虽然交通道路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是主观上的过失,但就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而言,该逃逸行为在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因此,只有当行为人知道肇事逃逸的事实并有直接的逃逸意图时,才构成肇事逃逸罪。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清楚地点是,在主观上逃逸意图的犯罪恶意是较小的,它源于对现场危害结果的恐惧,但其行为仍旧是直接故意所致。
客观上,对于法神事故后逃跑的行为,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在刑法通论中,确定行为人是否犯罪的最简单方法是准确寻找其是否存在犯罪的客观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或在抢救受害人途中逃跑,是肇事逃逸行为,对该种逃逸行为,在刑法处罚上应作加重处罚考虑。简而言之,如果行为人之前的行为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组织的规则,亦或即使违反了,但该行为与后果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或在该事故中,行为人只处于同等次要的责任地位,或者该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还没有达到刑法上定罪量刑的标准,或在事故中处于主要责任地位的情况下,只有一个人身体严重受伤,但又不具备酒驾、无证驾驶等法律规章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使肇事者随后逃逸,也不能被视为肇事逃逸行为。有研究者表明,道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主观上的过失,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故意的意图并不明显。因此,处理方式不应过于严厉,具体的把握尺度应是温和的,而不是强硬的。
肇事逃逸的空间是否仅限于“逃离现场”,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案例进行分析:在杨世广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杨世广是违规驾驶的司机,他撞到了黄某和吴某,造成黄、吴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违规驾驶司机杨世广驾车却驾车逃离事发地。第二天,受害人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被告人杨世广违法驾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构成道路交通肇事罪,其逃逸的空间明显已经超出了事故现场,构成肇事逃逸,应当加重处罚。在另一起案件是肇事者刘某违法驾驶,撞到行人范某,导致范某受伤的事故。与杨世广案不同的是,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将范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刘某以未表明身份的方式向案主报警,后范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在等待警察赶往医院的途中,刘某在恐惧状态下离开医院。对于此行为,法院是这样认定的: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其行为不仅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还让人员受到伤亡,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他虽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送往医院抢救,但没有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就逃之夭夭,应属肇事逃逸。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知道,如果刘某在医院等待,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就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反之,就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比较以上两个案例,肇事逃逸的空间不仅包括逃离事故现场,还包括在帮助受害者的途中因害怕法律追究责任而逃逸。
四、对交通事故发生的预防对策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我们不能停留在事故发生后的追究和反思,也不能仅仅依靠警力来减少和预防事故,如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社会综合性管理,这时一个棘手的难题,需要大家深入思考,共同讨论,齐心向前。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此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大力进行宣传活动,加大对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培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密切配合,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教育,让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深入百姓的平常生活,从思想上提高人民自觉学习遵守交通规则意识。结合典型案例拍摄小视频通过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新兴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用简单风趣的宣传视频和标语向群众宣传相关的交通法规,让相关交通法规知识和安全意识在人民群众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每个人都重视安全,让每个人都自觉守法。
(2)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驾校培训,确保考证人员严格遵守培训流程,贯彻落实先培训后考试的的考证方法,从根源之处控制因不合格驾驶而发生道路事故的可能性。于此同时,应当对拥有驾驶证的人员定期举办复训班,进行道路相关法规的普及和交通道德教育,促使每一位合格上路的驾驶员都能养成文明守法、安全驾驶的意识。
(3)政府相关部门强化管理任务,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首先,对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应当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更新完善管理理念,摒弃惩罚而非管理的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和完善法律规范,真正提高预防道路事故的能力。第二,加大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日常路检、随机巡逻、突击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车辆超载、超速、无证或无牌行驶、酒驾等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整顿管理。第三是突出打击的重点。虽然交通道路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是主观上的过失,但它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在对违章车辆进行管理时,对其行为人的管理亦不容忽视,要做到对违章车辆和违章行为人的双重管理。
五、结语
由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较多,中国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也比较频繁。目前,学术界对道路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的争论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笔者只简单阐述了几个常见的问题,并不涵盖所有。在司法实践上,如何正确使用法律武器,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依旧值得深思和讨论,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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