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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不立案受理、不审查或者超期审查,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要求指令裁定
实务要点
第一、我们注意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有些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受理亦不出具裁定,异议人如何救济权利。基层法院较为突出,这个问题已经不是极个别现象。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即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最后时间点明确规定。
第三、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如何理解,可参见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审理指南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终结,即相关执行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结案条件。但原结案结论已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撤销的,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除外。
第四、我们同时注意到,执行程序终结是执行程序完全终结,并非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然可以提出异议。
参见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另外,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时间期限问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3号)。
第五、对于执行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案情介绍
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陈乐平、李明华、李波与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林以及涂金兰、北京宏囿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南昌赣凯实业有限公司、龚信勇、龚信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对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林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立案审查,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二、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林称,江西高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作出(2014)赣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林名下的案涉房产,该案涉房产于2014年6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因涂金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查封,江西高院应中止执行;申诉人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林于2015年3月26日向江西高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江西高院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申诉人请求本院依法监督江西高院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审查。
裁判要点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本案中,申诉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执行异议,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之规定,申诉人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江西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符合上述期限要求。
裁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林所提执行异议立案审查。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监督丨受理审查丨指令立案丨执行程序终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监字第153号“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林与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于明代理审判员刘少阳代理审判员刘丽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026)。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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