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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资讯:交通肇事罪遭人歧视,交通肇事判缓刑对子女政审有影响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锅锅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7 08:09:26

缓刑不是高考的红灯,甚至连黄灯都不是。

高中生交通肇事被判缓刑,就不能报名参加高考了?近期,经云南检察机关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缓期执行的云南某校17岁高中生小斌(化名),得以顺利报名参加高考。

去年3月,小斌驾驶二轮电动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缓刑。二审期间,小斌因高考报名需提供户口证明,公安机关出具其交通肇事犯罪证明,教育部门按内部规定否决了他的报名资格。

否决小斌高考资格原因是,小斌尚在缓刑期内。但要明确的是,缓刑不是高考的红灯,甚至连黄灯都不是。

在云南省已公布的高考报名条件中,虽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但细究这条限制性规定,其实道理很明白:都没有人身自由了,如何参加高考?

此案的争议,或在于“服刑”二字。事实上,小斌被判处缓刑,而缓刑并没有执行刑罚,因而不能算在服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文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就此来说,小斌应该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升学的权利,被取消高考报名资格,于法不合。

其实,因缓刑否决高考资格的做法欠妥之外,出具其交通肇事犯罪证明的行为也欠妥。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显然,这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严格审核学生的高考资格,这一点没用错,但不能随意将禁考的外延扩大。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这是相关部门的责任,希望所有机构、部门都能以最大的善意,对考生在法律框架内温柔以待。

作者 黄齐超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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