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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专业讯息:交通肇事赔偿按城市,提前上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洁妹儿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18:05:22

有句话这么说毕业即失业,一到毕业季大批毕业生涌入就业人才市场,来找工作。近年来,大学生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就业岗位就那么多,竞争激烈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地位似乎就和用人单位更加的不平等,甚至一些无良的企业不仅会压榨员工,也会剥夺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劳动者和就业单位出现矛盾却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只能吃哑巴亏的。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越来越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也更加有保障。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提前上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这个问题,或许对某些职场人员有帮助。



上班路上发生车祸

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已经够倒霉了,身体受了伤不说,若是现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更让人痛心,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

陈某是垫江某幼儿园的一名老师,周一早上她像往常一样去上班,不料在一个路口附近发生了意外。

陈某被皮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撞伤了,最后经过警方认定,陈某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没有责任。

经过治疗,陈某被诊断为盆骨多发骨折、左胸腔积液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既然陈某是在上班途中受伤,那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可幼儿园一方声称上班时间为早上八点,可她受伤的时间是早上7点18分。



陈某从居住地到幼儿园也只要20分钟的时间,她受伤的时间不是上班时间,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于是,幼儿园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认定陈某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陈某遇见车祸倒霉不说,又摊上这样一个用人单位,实在是让人难受。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陈某作为幼儿园老师,提前几分钟去上班准备工作并没有错。

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陈某也没有责任,此外事故的发生地点是上班途中的必经之路,最终法院认定陈某受伤属于工伤。幼儿园还是不服提起上诉,本来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幼儿园却一直不想负责。

随后在二审审理期间,该幼儿园与陈某意见达成一致,协商好了赔付的相关事宜,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这件事情才终于得到了解决。



什么样的伤才算是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其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其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其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此条法律法规,上述案件当中的陈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了交通事故的伤害,并且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在陈某,所以应该陈某受伤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陈某提前上班是为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本来是尽职尽责的表现,谁能想到在途中会发生意外。

但是该幼儿园却推脱责任,以陈某提前上班为由来请求法院认定陈某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实在是让人寒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工伤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本次案件当中,陈某的情形明显属于第一项,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庭审过程当中,根据陈某陈述赶往幼儿园上班途中必然路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就是说,陈某确实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了车祸,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提前上班是负责,遇到侵权不要怕

无论幼儿园怎样推脱责任,法律都是公平公正的,合理保护了陈某自己的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赔偿。



通过上述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我们对在什么情形下会认定工伤已经有了明确的认知,如果之后遇到此类状况发生,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些人秉持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会提前到工作单位准备相关的工作,可以把自己的工作安排的更加合理,这是一种积极对待工作的态度和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了意外受伤,并且主要责任不在自己,被认定为工伤是合理合法的,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以提前上班的时间为由拒绝工伤认定,我们可以与其进行沟通交流,自己提前上班是对工作负责,不应该受到这样不公平的对待。



若是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必要时我们也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

如果自己因为在该单位打工,不敢进行维权,只会让他们对劳动者更加不负责任,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是互相成就的关系,员工应该对工作认真负责,用人单位也应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让双方都发展的更好。

“工伤”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益,每一位工作者都可以享受这种权利,当然也要在合力合法的范畴内。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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