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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交通肇事诉讼中去世,丈夫撞死妻子,保险公司会赔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松松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18:03:59

丈夫在倒车过程误将刹车踩成油门,不慎将妻子撞死。两人的儿子索赔遇困,将保险公司诉到法院,要求赔偿95万余元。

揪心的事故

2022年8月10日早上9点多,洪雅县柳江镇发生了一起让人揪心的交通事故。丈夫华某(化名)在院坝倒车时,让妻子下车帮忙观察道路情况。结果华某误将刹车踩成油门,撞向站在路面上的妻子,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县公安局依法对华某进行了尿检及血检,经检测,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毒驾、酒驾行为。9月,县公安局以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5万余元

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后,两人的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过程很不顺利,他将父亲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95万余元。

“母亲去世后,我去保险公司理赔,每次交资料,他们不是说差证明材料就是差现场记录,一直说批不下来。”谈起事故,儿子仍难掩伤心,他表示,父母平时感情很好,发生了这样的事大家都很难过,在保险索赔中遇到各种困难,到法院诉讼后希望能尽快解决。

据了解,保险公司前期拒赔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另外一方面,认为案件不能排除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的情况。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着重对死者与肇事司机二人的夫妻关系、前期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等进行了审查,认定本次事故系过失行为,排除了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的可能。

此外,就保险公司在前期理赔中提出的合同约定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上述条款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提示的义务,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儿子死亡赔偿金共计955,370元。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对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案件承办法官胡婷表示,该法律条文是防范投保人为了获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一道德风险作出的规定,但是当事故发生后,能合理排除存在这一情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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