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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闻消息:交通肇事和工伤同时,关于试卷保密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亦孤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16:44:42

劳动者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工伤保险赔付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合的问题由来已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处理好这个问题,对协调好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先来看下面这个案例是如何处理的。

李某是公司的职工,未缴纳社保,在上班途中与一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书确认李某和小货车司机均为同等责任。后李某亲属起诉,法院判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李某亲属随后申请工伤,劳动局认定李某死亡是工伤。之后,李某亲属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工死亡,在已先进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情况下,工伤待遇应本着补足民事赔偿低于工伤待遇差额的原则处理”,裁决公司补足差额6万元。李某亲属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李某亲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家属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供养抚恤金等赔偿合计31万元。

出现不同裁决结果的的焦点在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我国2010年12月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当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涉及到既有交通事故又有工伤的重合情形。怎样处理这类问题,还是出现过不同观点的。一类观点认为,一次受伤不应得到两次赔偿,有不当获利的嫌疑,违反公平,另一类观点认为虽然一次受伤得到两次赔偿了,但两次赔偿是根据不同的法律来得到的,法律并未规定只可选择其一,受害者就可以两个赔偿都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与交通事故重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来获得赔偿。

【律师总结】

由于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重合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然有权利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本文作者:

《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甘贵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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