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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诉交通肇事罪2年(宁都一男子交通肇事致自己2名子女死亡,一审获刑3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南少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18:50:50

被公诉交通肇事罪2年(宁都一男子交通肇事致自己2名子女死亡,一审获刑3年)

宁都: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两子女死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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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法院网讯 宁都一男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其5个子女,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8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子女黄某2、黄某1、黄某3、黄某4和黄某5等五人沿319国道由北往南行驶。15时50分许,黄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宁都县赖村镇邮村村庵下组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由马某驾驶的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相碰撞,致黄某2、黄某1当场死亡,黄某3(重伤一级),黄某4(重伤二级)和黄某5(轻微伤)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实施抢救。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1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2、黄某1、黄某3、黄某4、黄某5不负事故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法庭上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综合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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