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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受人指使而交通肇事,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猫趣洞主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13:28:08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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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电话找来不在现场的王某某,让其作为肇事司机顶替。后经交警调取事发路段监控,确定赵某某为肇事司机。

后赵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他人顶替,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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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可以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本案中,赵某某肇事后,在现场打电话指使王某某到现场自认是肇事司机,并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仍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事实,目的就是让王某某顶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案发后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明显。

公安机关掌握赵某某是肇事司机的情况后,电话传唤赵某某到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综上,赵某某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替,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但对其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形,可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行为能否独立构成他罪?


交通肇事发生后,行为人如果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采取贿买等手段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以逃避法律追究,此时,行为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行为是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的手段之一,符合交通运输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已被吸收在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情节中,不能再单独认定妨害作证罪。若再另认定妨害作证罪,即为重复评价。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指使王某某顶替,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替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未再认定其他犯罪,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驾驶员要谨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请立刻报警,及时抢救伤者,切勿心存侥幸,做出逃逸、找人顶替等错上加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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