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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87岁死亡(员工开着公司的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碧涛阁主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19:27:17

交通肇事87岁死亡(员工开着公司的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年四十多岁的刘某本是南县某品牌啤酒的经销商,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刘某雇请了王某作为业务员兼驾驶员,并将登记在刘某自己名下的一辆小货车交由王某日常联系客户及送货使用。同时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及 100 万的商业三者责任险。然而,王某在驾驶该车时,因重大过失交通肇事并致他人死亡,之后因惧怕承担责任,在未对现场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逃离现场。王某的行为不仅自己要承担巨额赔偿,也将自己的雇主刘某拖入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泥沼。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因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拒赔而由自身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8 年 12 月 25 日,王某驾驶湘 H87*** 号小货车沿 X001 线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南山路口附近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在道路边沿的段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湘 H87*** 号小货车侧翻,轻便摩托车着火烧毁,段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肇事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为湘 H87*** 号小货车所有人。王某系刘某雇员。

事故发生后,段某家属为获得赔偿,将王某、刘某及承保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南县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并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王某肇事后既没有报警联系交警,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救治伤者,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弃车离开现场,符合《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八条 " 事故发生后,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 的免责情形,投保人刘某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应当视为其已收到保险条款,并知悉违反该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故对承保保险公司提出的应当在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予以支持。刘某作为雇主,理应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王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刘某、王某连带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的剩余损失 72 万余元。目前,该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1.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 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 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等。综合本案案情,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该条第一项内容,该条款虽系保险公司一方制定的条款,但该条款作为商业保险条款,在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且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后,应视为双方已就该条款的适用达成合意,理应得到法院的确认与支持,综合刘某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其二人连带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李敏 盛敏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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