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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遂川县交通肇事逃逸,遂川案件2020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悦宝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10:31:32

2018年10月5日18点40分许,在遂川县105国道进入遂川二中路段,肖某骑自行车与一辆逆行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肖某腿部骨折,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




事故发生后,黄某驾驶摩托车逃逸。

案情就是命令,肇事致人受伤后逃逸,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全力以赴调查此案。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因案发时天黑且下雨无目击证人,调取附近监控,锁定肇事车辆为一男式摩托车,但因视频监控离案发现场较远,车牌号受损,无法辨别车牌号,伤者只记住车牌号后面三位数字。据伤者反映,肇事司机连人带车也摔倒,爬起后将伤者扶起,但伤者由于当场腿部骨折,无法站立,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黄某逃逸后,遂川交警全力以赴破案。


于是办案民警沿线追踪、走访。从视频监控中肇事者的穿着初步判断为建筑工地工人,办案民警随后到该县工地上寻找肇事车辆,最后通过视频搜索大量的相仿车辆,对比排查,最终确认肇事车辆为赣DV***男式摩托车,经过查找车主相关信息后,电话询问车主黄某某,黄某某称其车辆是弟弟黄某借用其身份证办理的驾驶证,办案民警迅速赶往黄某务工的工厂,经过比对确认为“10.5”肇事车辆,在强有力的证据和民警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黄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肇事逃逸驾驶员的将是法律的制裁。10月17日,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通过12天的艰苦奋战,终破获这起“10.5”肇事逃逸案,还了受害者及家属一个公道,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受到了群众高度赞誉。

肇事逃逸

那么,黄某他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涉及饮酒后、醉酒或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损险的保险条款中都有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是属于免赔责任,也就是说确定逃逸的话商业险不能获得赔付。


交通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

一旦发生要勇于承担责任

千万不可一错再错,选择逃逸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作为驾驶员,在行车之前

就应该“三省吾身”,遵守交通法

为什么总有人不听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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