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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交通肇事有醉驾情形,醉酒撞电动车致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洁妹儿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09:23:52

扬子晚报网2月24日讯(见习记者 赵天)今日,徐州警方公布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车与公交车相撞的车祸案件,2022年2月20日14时50分许,徐州市交警支队鼓楼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鼓楼区中山北路与铜沛路交叉口北侧约30米处发生一起公交车与电动车人相撞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

接到报警后,事故中队民警甘第一时间带领队员奔赴现场勘察。抵达现场后,只见一辆公交车打着双闪灯停靠在靠近右侧的机动车道内,另有一名电动车倒在公交车右后轮的位置处,现场碎片散落一地,一名男子面带血迹躺在一旁,腿部不能动弹。后经民警调查得知,该男子正是电动车驾驶员,民警也随即拨通120急救电话,将该男子送至医院救助。后经医院诊断证明:该男子面骨多处擦伤,颅内有出血状况,目前在医院接受治疗。

现场经当事人陈述得知:事故发生时,公交车司机正驾驶着公交车沿中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北路与铜沛路交叉口北侧30米处停车等待红绿灯通行时,突然听到车身后有一声撞击声传来,等到下车查看情况时,就发现有一辆电动车和一名男子面带血迹躺在右侧车后轮的位置了。

后又经民警调取现场的监控录像发现:事故发生时,肇事电动车驾驶员没有佩戴头盔,正沿着中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到其整个骑行状态都是左右摇晃,当行驶到公交车停车的位置时,一头撞在了公交车右后方的位置处,才导致悲剧发生。

民警在掌握了一系列情况后,认为电动车驾驶员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便在医院对男子抽血,进行血液酒精测试,后经鉴定,该名男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不得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通行。另外,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右侧通行。在本起事故中,电动车驾驶员在没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错误行驶在机动车道的同时,还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因此,交警部门依法判定该电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案件正在鼓楼交警大队进一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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