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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科普一下交通肇事不捕的情形,不捕案件原因分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任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09:20:35

对不捕案件的情况分析

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依据法律和事实分别作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不批准逮捕包括无逮捕必要不捕、证据不足不捕和不构成犯罪不捕三种。近年来,不批捕案件逐年上升,不仅不利于严厉打击犯罪,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也增加了检察干警的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此,笔者对该院2014年以来办理的不捕案件进行了分析,从中找出原因,提出对策,从而提高案件质量。

一、不捕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我院受理公安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四年共受理公安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 382 件 528 人,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92件142人,不捕案件率占受案总数的 24.1% 。

二、不捕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从案由上看,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为主。2014年-2017年不捕案件中,故意毁坏财物案15件,故意伤害案28件,交通肇事案19件,占总不捕案件数的67.4%。

(二)以非共同犯罪为主。自 2014 年以来,不捕案件中非共同犯罪的为75件,占不捕案件总数的81.5%。

(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社会危害性不大。2014年以来办理的不捕案件中,多是过失案件、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无逮捕必要案件所占不捕案件比重最高。2014年以来无逮捕必要案件共48件,占不捕案件总数的52.2%。

三、不捕率上升的原因

(一)证据意识不强。

一是法律条文把握不准。一些侦查人员对逮捕条件把握不准,片面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的“有证据证明”规定的含义,认为“有证据证明”是指只要有证据能证明犯罪就可以提请批捕,而不论其证据多少及能否互相印证,以及忽视了关于社会危险性方面的证据收集,以致在孤证或无社会危险性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致使案件无法做出逮捕决定。二是重口供,轻证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下,少数侦查人员仍然存在着“口供至上”的思想,沿袭从口供入手取证的办案模式,仅凭口供定案,而忽视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往往因时过境迁而造成证据灭失,导致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质量不高。尤其表现在对一些轻伤害案件的侦查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有了伤先看病,出了鉴定再取证,调解不成再诉讼”的不成章法的查案思路。

(二)受侦查机关内部因素的影响。一是改变强制措施程序繁琐。对一些已经刑拘但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侦查机关办案民警工作繁忙,而办理取保候审程序繁琐,最终只有等到拘留期限届满后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造成案件质量不高。二是办案人员心理负担过重。对一些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部分办案人员害怕当事人认为其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或者担心引起当事人上访、给单位和个人造成负面影响,而将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规避办案风险。三是侦查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来,发案率持续上升,公安机关的工作量不断加大,但干警人数没有相应的增加,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对于一些本可以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而无暇顾及,致使一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逮捕条件。

检察机关改变传统的“构罪即捕”理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严格按照高检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从罪行轻重、量刑幅度、社会危险性、有无逮捕必要、是否适合羁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于过失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当宽则宽,在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时,尽可能考虑对其采取非逮捕措施。另外,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办案人员积极发挥刑事和解作用,减少逮捕适用,以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四、控制不捕率上升的办法及对策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

办案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所办案件的质量。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至关重要。无论是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都必须加强干警的法律理论学习,加强干警的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职业素质。重点要组织干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同时要及时掌握最新法律理论知识,积极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技能,更好地适应办案需要。

(二)公、检两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即由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派出所、交警等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公安分管领导参加的座谈联席会,对两部门在法律适用和相关证据的把握上及时沟通达成共识;定期通报典型案件办理情况,增加双方交流办案理念和办案技巧的机会,为公检机关办理案件提供相对实用的“工具书”。

(三)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把问题解决在提请批捕之前。侦查监督部门要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性案件,站在“能捕、能诉、能判”的角度向公安机关提出全局性的引导侦查意见,使公安机关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把问题解决在报捕之前,以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有力地打击犯罪。

总之,只有用正确、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看待不捕率上升问题,把报捕案件的不捕率保持在一个较为合适恰当的水平上,既充分发挥侦查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作用,又全面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准确适用逮捕条件,依法办案、宽严有度,才能有效解决不捕率上升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作者:白 瑜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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