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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交通肇事中一人重伤,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客官不可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5 18:41:14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包某达骑驶电动自行车,随车乘坐儿子包某,沿本区宏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道路里程碑19.4公里附近处时,因其未按操作规范骑驶电动自行车而撞及同方向在前站立于道路西侧路边的被害人陈某、陆某,致陈某、陆某跌地受伤。其中,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包某达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某达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包某达支付死者家属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包某达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法院均予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微法简评】

司法解释就交通肇事罪还做了如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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