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12日讯(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文欣 颜志军)乘车未系安全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伤者事发时未系安全带,法院判决由其对自身损失承担20%的责任。
2021年12月,王某搭乘夏某驾驶的车辆前往长沙。途中,夏某所驾车辆撞上前方吴某驾驶的货车,造成王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王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夏某、吴某及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各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交强险条款的约定,夏某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车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吴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夏某负责赔偿。此外,王某乘车不系安全带的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夏某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定由王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所以,无论是机动车的驾驶员还是乘坐人员,只要上车都必须要系上安全带。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未系安全带不仅要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还得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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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交通肇事致自己重伤,乘车未系安全带交通违法会不会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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